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市钢铁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钢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邯钢钢茂公司委托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省领航检测公司”)进行第一季度自行检测。2022年3月22日河北省领航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LHJC字[2022]第HJ03200号)显示:邯钢钢茂公司炮泥碾压浇筑工序处理设施出口采样时间为3月17日,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分别为6.76mg/m3、6.94mg/m3、7.07mg/m3。执法人员调取邯钢钢茂公司3月17日分表计电系统历史数据及《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表》显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河北省领航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北省领航检测公司在服务对象停产状态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10万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干扰对企业日常监管。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分表计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快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起到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为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二、河北省恒青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河北省超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河北省超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省恒青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一季度自行检测。执法人员调阅了河北省超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台账》及分表计电历史生产记录数据,显示河北省超邦科技有限公司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未生产,处于停产状态。河北省恒青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HQJC-2023-0042(WT)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2023年1月6日至1月7日处于生产状态,与河北省超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台账》及分表计电历史生产记录数据不符,河北省恒青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该检测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10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真实检测数据是对企业环境质量状况的判定依据。近年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轻视生态红线的重要性,扰乱了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彻底清除不负责任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
三、石家庄市申某某在复兴区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接到康庄乡工作人员提供线索“有人在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张庄村刘家沟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炼钢钢渣)”,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石家庄市申某某在康庄乡张庄村刘家沟承包鱼塘,鱼塘周边为居民耕地。申某某为方便个人出行,计划在鱼塘东侧铺垫道路,于2023年5月3日从武安市东升钢渣厂购买炼钢钢渣,先行贮存于该鱼塘东侧,以便铺垫道路使用。同时在卸载炼钢钢渣使用钩机铲车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固定了违法证据,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贮存的固废(炼钢钢渣)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一般工业固废。申某某违反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依据《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即对申某某现场1台钩机和1台铲车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对其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万元,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启示意义
该案当事人为节约成本擅自处置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却不知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生产中的固废排放管理,并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常识,避免发生处置工业固废不当引发环境风险,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强化环境意识。
四、磁县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干熄焦除尘排口二氧化硫在线平台小时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在“双随机”非现场执法工作中,调取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干燃焦除尘排口2022年2月9日3时二氧化硫监测值为:115.093mg/m3(执行标准值为80mg/m3),涉嫌二氧化硫超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现场核查环节。经查,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在线设备运行正常,管控仪与在线平台显示数据一致。因该公司干熄焦高温烟气进入烟道,造成除尘器前后压差大,离线阀未打开,管道形成真空状态,风机处于空转,烟气不能正常排出,导致出现超标现象。
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固定了违法证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20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远程监控特点,及时发现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线索,落实和强化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查处机制,确保对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有效查处。非现场执法实现了“打扰更少,环境更好”与精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了执法科技化水平和执法效能。
五、馆陶鹏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馆陶鹏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经调取该公司车辆检测平台检验(测)报告时发现,编号:0024、0036报告对应的被检测车辆,在接受尾气检测检验时,未按照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违规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已经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10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检测机构应遵守检测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加大检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力,为进一步更好的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河北省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临漳县分局根据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名单的通报》,对临漳县春华·金凤壹号三期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为河北省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于2022年10月底开始建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正在审批中,已结合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了现场监测,正处在编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阶段,该项目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临漳县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固定了违法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工程建设前没有及时进行“土调”业务办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例提醒企业、单位,无论是搞建设还是正常生产,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调研、报备、审批,切勿私自、随意违反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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