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铁腕治污,全面向大气污染宣战。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违法排污。为以案示警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对4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各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案例一】成都某页岩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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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成都市曝光4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7-24 09:56 来源: 成都生态环境

近年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铁腕治污,全面向大气污染宣战。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违法排污。为以案示警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对4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各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案例一】成都某页岩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管理端发现成都某页岩砖厂出现数据异常,赓即对该单位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脱硫塔维修期间仍在生产的情况。

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标砖和孔砖,系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办理有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对维修工人的询问及对脱硫塔维修情况的指认,结合前期调取的该单位《环保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关于在线监测部分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脱硫塔维修报告》《生产记录》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确认了该单位在脱硫塔故障维修期间,仍在进行生产的相关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3.66万元。

【案例二】成都某页岩机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端发现成都某页岩机砖厂出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赓即对该单位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生产过程中涉气工序主要有破碎产生的粉尘、焙烧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系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办理有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查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分析仪显示H2O为0%,查阅工控机数据发现,该单位湿度数据从2022年7月7日开始出现异常,其中2022年7月7日至7月9日数据为40%(偶有波动),2022年7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数据为0.01%(偶有波动)。经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3月6日巡检时发现湿度数据异常,经检修发现烟气湿度仪堵塞,芯片被腐蚀需要更换。该单位于2023年3月11日更换湿度仪探头后数据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02万元。

【案例三】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零时至11日零时成都市处于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2023年3月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纸箱生产线有3台印刷机正在印刷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纸打包工序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

经查,该单位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D级企业,该单位经备案的《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明确,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综上,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该单位产生有机废气的印刷工序及产生粉尘的废纸打包工序未按要求执行应急减排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

【案例四】成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结构生产,该单位“环评”要求刷漆、晾干工序在封闭的刷漆间内进行,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刷漆间未刷漆作业,但在该单位2#(成品堆放)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摆放有刚刚喷漆完成的喷漆件,喷漆件上油漆未干,处于晾干状态,喷漆位置地面存在明显喷漆痕迹,该喷漆位置未采取废气治理措施,且2#(成品堆放)车间的部分窗户、车间大门均处于开启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88万元。

下一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紧盯问题不放松,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使命担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坚持铁腕治污不手软,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即将到来的成都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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