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赣州市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着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一批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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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开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新法、新划转职能领域)

2023-07-24 09:08 来源: 赣州环境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赣州市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着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一批新法、新划转职能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01 崇义县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用地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业局《关于核查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变化遥感监测线索的通知》(赣环生态〔2021〕2号)要求,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6日对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开展调查。经实地核查《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2018-2019年人类活动变化遥感监测核查表》中监测点位发现,该风电项目有2个实施点位位于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大余县边界接壤,存在部分侵占保护区林地事实。为此,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委托崇义县林业局对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进行勘查。2022年4月26日崇义县林业局出具的《现场勘察意见书》显示,该项目其中一点位未侵占崇义县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地,该点位的风电基座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另一点位临时侵占崇义县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地面积0.52亩,该点位的风电基座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在0065点位东侧公路,临时侵占崇义县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地面积0.51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侵占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细化标准,2022年5月,经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为赣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例林业部门新划转职能案件。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新增执法领域案件查处,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在查办涉嫌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案件时,针对林业领域专业技术复杂的特点,积极商请林业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勘验,通过联合勘查、联合会审,确保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

案例02 瑞金市陈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修路造成生态破坏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根据瑞金市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提供的“赣江源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存在因拓宽、硬化道路导致树木、植被等受到破坏”问题线索,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启动现场执法检查程序。经查,瑞金市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拓宽并硬化道路的行为由寺庙理事会会长陈某某牵头组织理事会成员进行,拓宽的道路从日东乡洞子口到日东乡黄竹岭真君庙总长度约1公里,加宽宽度约1.2米。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查处情况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细化标准规定,2022年10月19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事后通过磋商,以违法行为人种树、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宣传等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启示意义

该案为赣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首例针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因非法修路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并积极探索替代修复、契合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本案能够积极引导群众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合法生产生活行为,减少自然保护区影响动植物生长人为因素,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03 赣州经开区陈某某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岗镇陈某某经营的旧家电回收点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回收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涉嫌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二、查处情况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细化规定,2023年4月1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赣州经开区办理的首例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案件。近年来,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因成本低廉成为行业“香饽饽”,全国各地都不免存在数量众多的此类个体手工作坊,本案当事人就是其中之一。他们为追求短期效益,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赣州经开区在执法实务中,充分考虑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原则,作出了既合法又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04 上犹县某铸造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2023年省环保督察信访件问题反馈,2023年4月2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上犹大队执法人员对上犹县某铸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2023年4月30日噪声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东、厂界东南、厂界西南、厂界北噪声测量值分别为60.1dB、60.3dB、53.6dB、55.5dB,超出该公司执行的夜间工业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夜间噪声限值为50dB)。2023年5月5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完善降噪设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方可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5月1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新噪声法实施以来上犹县首例噪声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是对该法的一次生动实践,为饱受噪声困扰的群众带来了曙光,对噪声排污者形成了有力震慑。同时,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该厂实际情况,指导其采取噪声源包裹隔音棉、厂区建造隔音围挡等降噪措施,跟踪整改进度,及时解决问题,真正将执法变成帮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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