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对象
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项目。
三、执行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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