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执法,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现予公布3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未采取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2022年3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存放有大量废旧漆桶、漆渣,危废暂存间未建设导流槽、应急池,未进行防渗处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二、武汉某医院医疗废物容器未张贴警示标识案
2022年2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部分医疗废物容器未张贴警示标识的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2022年5月7日,执法队员再次现场检查该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部分医疗废物容器仍未张贴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6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3万元。
三、武汉某公司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案
2022年5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收集的HW09类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一年,且未向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长贮存期限,存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5月20日对其立案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案件审核过程中,法制部门认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未对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其后,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案作出撤销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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