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作为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唐山市“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再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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