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类),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其中,既有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组合拳”,也有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包容性”执法,充分展示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一批排污许可类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忻州市原平县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原平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正在调试生产,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系统正在运行,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
【查处情况】
原平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31万元整。
【案件启示】
该案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生产的必要条件。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衔接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避免无证排污情况发生。
案例二:吕梁市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排查,发现山西某汽配制造有限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于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年产10万吨精密铸件项目造型工段正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除尘设施未运行。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未完成其铸造高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排污许可证未能按期延续,现主体项目停产改造,但是铸件项目仍在违法生产,造型工段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款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二是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处罚款47万元;三是对该公司配套的除尘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处罚款43万元,合计拟处罚90万元,现该案正在按程序办理。
【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有两点:一是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非现场执法手段精准执法,实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衔接,以非现场执法为辅助,现场执法为主体,高效、高质量完成现场核实执法工作;二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和无证排污两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合并执行高额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很好的警示和示范意义。
案例三: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4月21日至4月27日夏季臭氧管控时段,2号、3号、4号排污口氮氧化物小时均值在线监控数据共计117次超过管控期间排放限值,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临汾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长期以来,对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企业不能按规定执行停产、限排等措施的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实现了“有法可依”。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顺势而为,对夏季臭氧管控时段企业超标排污进行有力打击,督促、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四:运城市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山西省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原料破碎工段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于停止运行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更加严格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故意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污染物的行为实施重罚,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的“组合拳”, 加大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广大企业持证守法。
案例五:晋城市阳城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1-3月、7-11月及2022年第3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共计9次。
【查处情况】
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从轻处罚,作出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中,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企业9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合计罚款仅为7.2万元。他们这种柔性执法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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