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各项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8月1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 号)各项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意识,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推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围绕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先行先试,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 2025 年,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完成一批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环境危害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持续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四川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开展多氯萘、六氯丁二烯和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短链氯化石蜡和商用十溴二苯醚等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的生产、加工、使用和储存调查,持续统计六溴环十二烷和全氟辛基磺酸等物质的排放信息。落实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编制“四川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研究制定省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全省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入境关口,选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因地制宜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特征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全面掌握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探索建立环境中抗生素痕量检测、多残留同步检测、未知代谢物和转化产物检测分析方法。2025 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环境抗生素赋存调查。(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参与)
(四)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国家要求,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工作,启动我省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要求,将研究制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探索构建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2025 年底前,制定出台省级典型全氟化合物环境风险防范和饮用水源地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参与)
(六)强化新污染物管理。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识别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视情将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排放纳入《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对补充清单中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 POPs 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新增列 POPs 的淘汰,减少或消除新增列 POPs 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绿色制造和产品认证。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 年版)》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省级医疗监管平台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严格落实《四川省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 年修订)》要求,严把兽用抗生素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生素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实施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试点,开展制药行业和养殖业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在兽用抗菌药物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再评价要求,定期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性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创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示范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健全“店村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加强已识别 POPs 废物的环境管理和 POPs 污染场地调查修复。(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支持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生素环境危害性评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等新增列 POPs 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整合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感染性疾病四川分室、四川省水生生物毒性实验室现有资源,建立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开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十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聚焦石化、涂料、农药、医药、电镀等行业,在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等长江干支流周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结合成都市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在成都平原经济区选取龙头制药企业、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企业、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在川南经济区选择自贡市开展重点化工企业全氟化合物治理试点。(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成都市、自贡市等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具体负责推动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于 2023 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省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加强具备监测检测、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风险管控环境重点实验室创建,全面提升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建设)
(三)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资金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财政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投入主体责任,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工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金融、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社会宣传。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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