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经企业申报、各市审查推荐,拟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列入“白名单”企业接收长江三角洲地区危险废物的,可按规定执行跨省转移豁免政策。现将拟列入“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公示如下:
拟列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企业(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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