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两起汽车公司烘烤作业废气随意排放案件,详情如下: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烤漆房外进行烘烤作业,调漆房的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调漆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案例二:2017年,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汽车修理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进行露天汽车表面喷漆作业,产生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
查处情况
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南京市、北京市对上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均处以2万元罚款。
法律讲堂
汽修喷烤漆密闭作业,废气处理后再排放!
近年来,南京市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2021年,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00万辆,与之配套的汽车维修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据统计,南京市现有汽车维修企业上千家,且分布广泛。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VOCs综合整治》研究,汽车维修行业是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该行业一般包括钣金修整、涂底漆、刮腻子填平、喷中涂、涂面漆等工序,而使用到的油漆、清洗剂、稀释剂等物料,在调漆、喷漆、晾置、烘干等过程中逐渐挥发出来形成VOCs,腻子中含有以二甲苯为主的挥发性有机物,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挥发到空气中。根据南京本地企业VOCs源谱测试结果显示,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排放的VOCs中,27%为卤代烃,20%为醇类,17%为苯系物,而苯系物是生成臭氧的优势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就上述案卷而言,上述企业敞开式烘烤作业是汽车维修行业常见的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汽车维修企业在喷漆、烘干、批腻子过程中,必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完全属于无组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解决好VOCs排放等问题,是促进汽修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内容。该案应引起所有汽车维修企业的重视,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环保责任感,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视程度,自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案促学汽修行业VOCs防治有哪些要求?
汽车维修行业主要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于腻子溶剂、汽车漆和清洗剂使用,涉及的VOCs排放环节主要是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和使用以及喷漆和烘干工序。汽车维修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及《江苏省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3500-2019)的规定。处于调配后即用状态的底漆VOCs含量应≤540g/L,中涂VOCs含量应≤540g/L,底色漆(颜料漆、实色漆)VOCs含量应≤420g/L,罩光清漆VOCs含量应≤480g/L,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420g/L。同时,鼓励汽车维修业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原辅材料。
汽车维修企业调漆、涂装、施胶、批腻子、干燥(烘干、晾干)、喷枪清洗等过程,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要求,在密闭设施(独立喷漆烤漆房、独立调漆间)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且,VOCs物料在使用过程中应随取随开,用后必须马上封闭漆桶,使用完毕的含VOCs残留的废油漆桶、废溶剂包装也必须加盖密封并及时转移进危废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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