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徐州生态环境局曝光了3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例,3家公司被立案调查。详情如下:1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发平台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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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徐州3家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被立案查处

2022-05-12 09:32 来源: 生态徐州

日前,江苏徐州生态环境局曝光了3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例,3家公司被立案调查。详情如下:

1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发平台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25日20时至26日06时2#锅炉启动过程中,脱硫系统开启一台浆液泵,在脱硫系统DCS 4月25日21时出现超标报警后,该公司脱硫设施值长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开启第二台浆液循环泵,导致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

1.jpg·查处情况·

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该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及时开展了现场核查,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同时,对电厂启动过程中出现超标原因进行深挖,锁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情形,通过严厉打击,倒逼排污大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2.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非现场远程网上巡查检查时,发现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喷漆室尾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安装有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该设施2021年11月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联网使用已超过3个月,仍未完成验收备案,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备案的”之规定,判定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jpg·查处情况·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该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及时开展了现场核查,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同时,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的进展,通过“设备+网络+平台”的有机整合,进一步做好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全面监管、精准管控。

3.徐州瑞升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非法设置排污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州瑞升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墙北侧设置一排污口,排污口附近有大约5㎡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排污口南侧2米处有4㎡的黑色粘稠物质。厂区西墙南侧设置一排污口(50cm×50cm),距离排污口西北方向 15 米处发现长约2米宽约0.5米黑色块状物质(沥青和水的混合物)。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对照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进一步调查发现,现场检查发现的两个排污口均不在排污许可证允许范围内,为私设排污口非法排污。

3.jpg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贾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条例》在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企业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存在着违法排污事实,擅自排放污染物,造成对外环境的污染。对于此类企业,应加大宣传引导,常态化宣传《条例》,增强排污单位的责任意识,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同时,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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