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到2030年,乐山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以上目标,基本建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新区”,大力推进PPP模式,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详情如下: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精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硬覆盖率,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以提升城市防洪排涝、供水保障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为基本途径,以国家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示范牵引,依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多种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排水防涝设施、水系保护与修复等6类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为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全市形成一批示范片区和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将雨水就地消纳利用。到2025年,我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能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30年,我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以上目标,基本建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新区”。
(三)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建设、试点示范、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二、坚持规划引领
(一)推进规划编制。结合我市水文特征及发展条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抓紧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在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相关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和绿地湿地林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乐山中心城区、县城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划实施。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把新建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纳入市政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相关制度、规范,并制定具体措施;严格控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技术标准。相关部门要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地域、气候等特点,突出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科学指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分类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
(一)加快海绵型城市新区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制订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系统纳入新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基本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有序实施海绵型旧城改造。对城市旧城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居住小区绿色化更新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突破口,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处理、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柔性防水基础、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要对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避免大拆大建。〔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抓好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区县做好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建设,各地要结合“宜居县城建设计划”和中心镇培育建设,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宜居建设的重点内容,大力推进海绵型县城建设,积极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宜居县城建设计划”和中心镇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积极借鉴国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先进理念,立足实际开展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规划,注重与周围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注重运用低成本乡土材料和自然生态的方法,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县城和小城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品质提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一)推进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建筑与小区室外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应采取透水铺装;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加大既有建筑和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实施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进行绿色屋顶等改造,努力改善居住小区环境。〔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抓好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在场地周边地形地貌等建设条件适宜区域,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或对雨水径流进行有组织的汇流与传输。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吸纳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人行道应采取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增加透水性。新建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等方式将雨水径流引到附近河流、下沉绿地等具备雨水调蓄功能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结合公园绿地的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或蓄渗绿地等设施,停车场和步行系统等场地要采用透水铺装等,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消纳自身雨水径流能力。统筹城市公园绿地与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结合,结合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或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植物。〔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扎实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海绵体建设。各行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建筑和广场的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等。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推广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镇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旁侧湖、滞水塘、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增加对雨洪径流的滞蓄和承泄能力。〔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抓好城市水系的保护和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保持其滞留、集蓄、净化洪涝水的功能,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通过清淤疏浚、连通工程、涵闸调控、水系调度等措施,合理有序开展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调配灵活性,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恢复地下水水位,防止地面沉降。〔牵头部门: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把海绵城市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市财政局要整合有关资金,加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地方海绵城市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等工作,并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拓宽筹资渠道。大力推进PPP模式,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支持,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方式给予专项支持,特别是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地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建设资金支持范围。用好用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鼓励直接融资等形式,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四)加强宣传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对工作突出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典型示范项目进行大力宣传推广,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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