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江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查处的违法排污案件,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污水处理厂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港罚决字〔2021〕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厂污水进水口、污水排放口各取水样3000毫升经封存后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2021年10月20日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24mg/L、氨氮0.294mg/L、总磷0.75mg/L、总氮12.3mg/L、悬浮物27mg/L,对照该厂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污水排放口总磷和悬浮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上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25日和2021年11月0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关于你公司检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环境检测报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02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03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一、处罚决定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的证据《检测报告》未依法告知申辩人。2、取样检测程序违法,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取24h混合样,瞬时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不能简单的引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部门应在执法中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三、关于处罚适当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本案处罚过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取证程序违法,经对调查取证进行复核,执法人员取证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是考虑违法行为超标因子以及超标倍数等各违法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并参考《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处罚金额适当。你公司未有证据证实签字时取样记录表为空白,同时检测报告亦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载明事项要求,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金额在法定范围内,根据省自由裁量规定进行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玖万元整(29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2月28日
总磷超标怎么应急?
在生化除磷达不到排放要求时,应及时迅速的投加化学药品来协助除磷——化学除磷,可以用我们一定有的铝盐(例如PAC)或者铁盐(例如PFS)来应急,这两种都是很好的除磷剂!本文中的TP仅限于正磷酸盐!
1、铝盐和铁盐为什么可以应急?
化学除磷主要是通过化学沉析过程完成的,化学沉析是指通过向污水中投加无机金属盐药剂与污水中溶解性的盐类(如磷酸盐)反应生成颗粒状、非溶解性的物质。实际上投加化学药剂后,污水中进行的不仅是沉析反应,同时还发生着化学絮凝作用,即形成的细小的非溶解状的固体物互相粘结成较大形状的絮凝体。
污水沉析反应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水中溶解状的物质,大部分是离子状物质转换为非溶解、颗粒状形式的过程,絮凝则是细小的非溶解状的固体物互相粘结成较大形状的过程,所以絮凝不是相转移过程。絮凝是用于改善沉淀池的沉淀效果,而沉析则用于污水中溶解性磷的去除。
铝盐除磷方程式:
Al2(SO4)3+6H2O----2Al(OH)3+3SO42-+6CO2
Al2(SO4)3+2PO4----2AlPO4+3SO42-
在pH为6.0-6.5的条件下,每1mol的磷需要加铝1.5-3.0mol。如果水显碱性,在加铝之前应先降低pH以减少Al(OH)3沉淀。
铁盐除磷方程式:
Fe2(SO4)3+3HCO3----Fe(OH)3+2SO42-+3CO2
Fe3++PO43----FePO4↓pH=5~5.5
每1mol磷需要加铁(Fe3+)1.5-3mol,最佳pH为5.0。
对磷含量为5mg/l左右的二级处理水,通过投加100-200mg/l的氯化铁(FeCl3.6H2O)就可以得到90%以上的磷去除率。
2、铝盐和铁盐投加量的计算
去除一分子的磷酸盐,需要一分子的铁盐或者铝盐。为了计算方便,实际计算采用克分子(mol)或者克原子量。
在化学沉析除磷时,去除lmol(31g)P至少需要lmol(56g)Fe,或者至少需要1.8(56/31)倍的Fe,或者O.9(27/31)倍的Al。也就是说去除lgP至少需要1.8g的Fe,或者0.9g的Al。
由于在实际中,反应中并不是100%有效进行的,加之OH-会与金属离子竞争反应,生成相应的氢氧化,所以实际化学沉析药剂投加一般需要超量投加,以保证达到所需要的出水P浓度。德国在计算时,提出了投加系数β的概念,即:
β=(molFe,molAl)/molP
投加系数β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如投加地点、混合条件等,实际投加时建议通过投加试验确定,图5是投加系数和磷减少量的关系。在最佳条件下(适宜的投加、良好的混合和絮凝体的形成条件)β=1;在非最佳条件下,β=2到3或更高。过量投加药剂不仅会使药剂费增加,而且因氢氧化物的大量形成也会使污泥量大大增加,这种污泥体积大、难脱水。
德国在实际计算中,为了有效地去除磷(出水保持<1mgP/1),β值为1.5,也就是说去除1kg磷,需要投加:
1.5×(56/31)=2.7 kg Fe或者,1.5×(27/31)=1.3 kg Al
计算举例
例: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为10000m3/d,进水中的P浓度为14mg/1,出水P浓度要求达到1mg/l。试计算所需要的药剂量。
解:
经过初次沉淀地沉淀处理后去除的磷为2mg/l,则生物处理设施进水的P浓度为11mg/l,经过生物同化作用去除的P为1mg/l。则需经沉析去除的 :
P负荷=10000m3/d·(0.011-0.001)kg/m3=100kg/d
设计采用投加系数β值为1.5,
设计Al的投加量为:1.5×(27/31)×100=130kgAl/d
设计Fe的投加量为:1.5×(56/31)×100=271kg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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