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等目标,并划定24项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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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附重点工程清单)

2022-01-04 15:39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等目标,并划定24项重点工程。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及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现源头减量、过程利用和安全处置目标,统筹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支撑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立足宁夏区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固废产处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6738.24万吨,主要为粉煤灰、煤矸石、炉渣、脱硫石膏、冶炼废渣、污泥、尾矿及其他废物等,其产量占比分别为34.70%、18.22%、16.30%、9.14%、7.78%、1.29%、0.11%、0.02%。产废量最多的地区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生量为2406.73万吨,占全区产生总量的35.72%。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总量为3116.99万吨,综合利用率为45.98%,综合利用方式以建筑材料生产为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为3335.69万吨,处置率49.39%,处置方式以填埋为主。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97.77万吨,产生种类主要为精蒸馏残渣(HW11)、废酸(HW34)、焚烧处置残渣(HW18)、医药废物(HW02)、其他废物(HW49)、有色金属冶炼废渣(HW48)、废碱(HW35)、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等,其产量占比分别为54.03%、13.33%、8.65%、7.22%、5.19%、4.86%、3.20%、2.68%。产废最多的地区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生量为41.61万吨,占全区产生总量的42.5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80.77万吨、处置量为27.78万吨(含历史遗留量和跨省转入量)。全区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44家,其中危险废物利用企业35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5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5家(含德坤)。

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有医疗卫生机构4574家(含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5家,处置能力9330吨/年,其中具有焚烧处置工艺的1家,处置能力4950吨/年,其他4家为高温蒸煮消毒+破碎+填埋工艺,处置能力4380吨/年,输液瓶(袋)回收企业6家。

(二)主要成效

顶层设计不断加强,“五个一”工程[1]顺利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先后出台《“十三五”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宁东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等政策法规,切实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性质鉴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输等环节。建立了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分工负责及协同监管机制》,与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会同卫健委等十厅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会同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签订了关于共享危险废物运输信息的合作协议,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危废“三个能力”[2]持续提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为中心,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分别建立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集中处置设施单位清单,经营利用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连续十一年开展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抽考合格率逐年提升。开展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在74家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重点部位环节安装视频监控258套;首次打通了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实施了运输过程监管;首次将249家医疗机构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固废信息系统实施监管;制定印发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监管的通知》,将107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监管范围,银川市率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废矿物油实施数字化监管。以危险废物产处平衡(均衡发展)为重点,着力提升处置能力,印发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0-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将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纳入全区固体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对重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控制管理,严格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实施宁夏固废信息化监管平台升级改造工程,2019年实现了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印发《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结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进一步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政策,控制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行业新增产能,推动技术创新,创建绿色产业。全面禁止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我区,从源头有效控制处置压力。

应急响应能力逐步提升。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应急专家库,吸纳专家32人,将危险废物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升。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将1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2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1家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列为协同应急处置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为165吨/天,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清废行动”取得新成效。围绕黄河干流、支流、湖泊、入黄排水沟等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重点产废企业固废堆场开展排查整治,排查整治的17个问题点位已全部整治到位,43个工业固废堆场整治中已完成42个,1个正在整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对再生利用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取缔了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

(三)存在问题

产出消纳差距大。受资源禀赋限制,工业结构长期倚能倚重,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低,导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大量堆存、填埋。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45.98%,其余均采用填埋方式处置。

处置水平待提高。存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窄、技术单一、产品附加值低、低成本高效化固体废物利用技术紧缺等问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局限于水泥、混凝土及墙体材料三大传统行业,且这三大传统行业在我区需求量不高。其他行业的利用量较小且技术有限,缺乏大规模、高附加值且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技术和装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需求结构不平衡,集中收运体系不完善。电解铝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远远大于利用企业的处理能力,长期贮存将对环境安全产生隐患。废矿物油产生量远远小于处置企业的经营规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以及有害生活垃圾逐步纳入监管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监管能力较滞后。全区仅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和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原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局)、银川市设立了固体废物环境监察支队,其余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均未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基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力量薄弱。全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均不具备系统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水平不高,以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不足,固废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不够,以线上监管为主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尚未完全实现,全区现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159家,仅74家企业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258个。

法规制度待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缺乏配套的法规标准,固体废物管理上存在“重末端、轻源头、弱循环”问题,资源化利用方面缺少法律强制要求。缺乏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不能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等相关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

(四)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一是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党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二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绿色转型,随着深入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提升资源化利用率。三是自治区出台《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提供了战略机遇。

必须深刻认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面临的新矛盾新挑战。一是我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倚能倚重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变,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稳定增长率与安全处置的双重挑战。二是我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领域创新力量较弱、创新资源短缺、创新活力不足,市场导向的资源利用经济政策效用尚未充分发挥,解决工业固体废物问题的手段和途径单一,与新阶段加快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但机遇大于挑战、希望多于困难。先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保持战略定力,树立底线思维,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构建“控制增量,利用存量和安全处置余量”新格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产处情况预测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报告》,预测到2025年全区一般工业固废产生约为9128.63万吨。

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根据生态环境部预测,到2025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74.39万吨。根据我区2019年危险废物利用量和处置量的比例估算,到2025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量116.84万吨,处置量57.55万吨。预测到2025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量116.84万吨/年,利用能力富余57.01万吨/年,可满足全区“十四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需求;到2025年全区危险废物需处置量57.55万吨/年,集中处置能力富余13.03万吨/年,可满足全区“十四五”期间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预计到2022年建成,建成后将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0.51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将达到1.44万吨/年。预测到2025年全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可以满足全区“十四五”期间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为抓手,完善治理体系,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落实。按照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着力解决当前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监管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有效制定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联动机制,合力推进问题解决。

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分类施策。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绿色转型总体框架下,围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处置措施,针对我区实际情况严控增量、削减存量,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

适度超前规划,提高处置能力。基于目前全区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不匹配现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能力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区域固体废物处置压力。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满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对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建设和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的引导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动力。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倡导科技创新,拓宽利用途径。在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引进国内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先进技术和服务,拓宽资源利用途径,形成源头减排、过程减量、末端安全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对标对表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十四五”时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逐年上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健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强化风险防控能力,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积极推进我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管理细则、跨省转移管理细则修订,落实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等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体系,优先制定适用于我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标准。

(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增量

促进煤基固废源头减量。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和规模,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利用水平,降低煤炭消费量,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减少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产出。加大天然气开发力度,增加天然气供应量,推进城际管道互联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重点替代居民生活用煤和工业炉窑等非电工业用煤。依托煤电区域试点整合工作,发挥区域重点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分类处置、保障供应的原则有序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优先考虑将落后机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加快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减少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较2020年降低1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2.2%左右,工业固体废物增长率较“十三五”期间有所下降。

推动煤基固废过程减量。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严控劣质煤销售使用。推进工业燃煤锅炉和炉窑等耗煤领域的清洁化替代和设备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大力推广成熟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持续推进煤电升级改造。积极推动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促进煤炭由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价值,减少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推进以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及精细化工为主的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煤化工向下游精细高端化工链条延伸,通过产业链延伸减少工业固废的产生。

加强煤基固废综合利用。统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建设绿色矿山。积极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井下洗选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强煤炭洗选加工,提高原煤入选(洗)比重。提高矿井水、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因地制宜利用煤矸石等推进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

实施绿色改造攻坚行动。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园区,完善集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试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创建绿色示范企业。支持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出台支持鼓励政策,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重点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培育绿色园区12个以上、绿色工厂100家以上,开发推广工业绿色产品25个以上,创建绿色示范企业40家以上。

淘汰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全面推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淘汰。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大钢铁、煤电、铁合金、电石等行业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禁落后产能开工建设,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到2025年,落后产能完全退出。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三线一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发挥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技术创新,创建绿色产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编写,细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末端治理可达性分析。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多措并举,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

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消减计划。各市县(区)政府应严格管控临时渣场及堆场用地审批,督促固废产生企业加快综合利用。全面落实产废企业综合利用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利用”的原则,煤炭开采、火电、煤化工等重点产废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和综合利用率,逐年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计划报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综合利用计划应明确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途径、比例和数量。

大力推进粉煤灰外运工程。支持宁夏建材集团、大唐同舟科技、国能宁夏煤电、华电灵武电厂等企业积极拓展区外粉煤灰利用市场,通过铁路集装箱将粉煤灰外运至甘肃、云贵川、江浙鲁等粉煤灰紧缺地区。协调国家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减免有关费用,降低粉煤灰外运物流成本,鼓励产废企业加大补贴力度,多措并举,降低粉煤灰综合外运成本,不断提高我区粉煤灰在区外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化外运外销。“十四五”期间,粉煤灰年外运量达到100万吨以上。

稳步提高绿色建材利用量。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建筑设计标准、建筑材料标准、施工规范等方面,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大力推广高品质抹灰石膏、高强自流平石膏、无机保温防火新型材料、石膏水泥复合材料、装配式建筑石膏大型板材、加气混凝土制品、煤矸石页岩烧结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投资工程优先设计使用大掺量工业固体废物绿色建材产品。严格落实“限粘禁实”[3]政策,严格控制粘土矿、页岩矿采矿权审批,禁止烧结砖使用粘土。全面淘汰砖瓦轮窑、普通挤砖机等落后设备。支持中节能新材料、穆尔马建材等生产企业提高煤矸石、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品产能利用率,开拓区外市场,增加固废利用量。

大幅提高筑路利用固废量。从严审批公路工程取土场,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环节推广粉煤灰作路面基层材料、部分代替粘土筑高速公路路堤等成熟技术,大幅增加筑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量。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培育和扶持一批技术先进、资源化利用能力强、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市、中宁工业园区三个国家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划建设太和津宁30万立方米陶粒、45万平方米模块化装配式建筑产品、格瑞特利用煤泥、煤矸石年产1.2亿块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等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不断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开展煤基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攻关。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对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相关研究课题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发力攻关。

实施“减量化”示范工程。通过实施“减量化”示范工程,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针对宁东地区产生量大的粉煤灰、脱硫石膏,通过源头、生产过程、末端实行全过程“减量化”示范工程。鼓励中卫市实施以“锰渣”为主的减量化示范工程。

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从资金奖补、贷款贴息、电价补贴、税收优惠、绿色信贷、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将粉煤灰外运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纳入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奖补范围。对国家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的综合利用项目,争取中央扶持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实施固废填埋处置梯级收费政策,多收资金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倒逼产废企业加大综合利用。

(五)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0-2025年)》实施(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各地有序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总设计能力原则上不得低于3万吨/年,严格推进《方案》落地,各地各部门应全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严禁立项《方案》以外项目,保证动态平衡,避免出现处置能力过剩。

(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全区生态红线内及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污染的工业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出台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准入要求,减少利用价值低、处理难度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依据近远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不再审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类别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和依法处置散乱污企业,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企业。

严格涉危险废物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准入管理。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全区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

规范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全区重点行业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组织开展技术校核。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现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相关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属性鉴别,禁止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

引导企业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到2025年,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对特定行业和特定环节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试点,针对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制度改革探索。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有效降低危险废物贮存量,减少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压力。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将监管源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自治区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或贮存含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和监管。危险废物转移审批遵循就地就近无害化安全处置的原则,具备涉重、剧毒、传染性等危害性较大危险废物且自治区境内具备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原则上禁止跨省转移。加强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审查,严禁从区外移入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和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燃烧飞灰、以及区内不生产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高、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移,加大对道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的巡查力度。加强沿河沿湖及重点排水沟区域的危险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的排查和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防控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准化建设,严禁超期、超量贮存危险废物,科学设定最大贮存量,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建立生态环境“黑名单”制度,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

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依托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互通共享。


(七)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九)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自治区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以《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抓手,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总体要求,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处置发现的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石油生产加工、机动车维修、汽车拆解、货物运输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加工、遗撒、倾倒、堆放、转移、销售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依法查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非法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依法查处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抓好原有排查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固废监管信息平台功能,补齐短板弱项,扩大线上监管范围,成立线上监管专班,实现危险废物监管的闭合管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废盐为重点的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废盐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风险隐患,违规贮存、非法处置行为。抽查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提高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抽检率。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环境监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现场采样、勘验、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采样、执法的联合培训,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沟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且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构建区、市、县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完善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加强自治区、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等企业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整改不达标企业,到2025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加强全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形成较全面的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

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升全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在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机构。着力解决固体废物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打造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增加申报登记、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开发视频监控、定位跟踪、手机客户端(APP)等功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依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网络填报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机制,对拒报、瞒报、谎报、漏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推进危险废物“互联网+”收集网络建设,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收集运营效率,实现危险废物收集的信息化管理。

提升工业固体废物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尾矿库、废石场、煤矸石场和冶炼废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推进隐患治理和防控。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完善风险源分级防控制度,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依托危险废物重点处置单位,建立区域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十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提质增效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优先,按照优先利用、协同为辅,处置兜底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到2022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实现100%,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内的实际处置需求。

(十二)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参照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

指导建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保障中心,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平时储存,战时应急。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积极推进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市场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跨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灭活性。

(十三)大力开展“无废城市”创建活动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逐级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省份要组织调配技术力量,建立“无废城市”建设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为城市提供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奖补激励机制,将部分固体废物税费用于危险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和固体污染防治工作奖励。注重项目推动,积极争取中央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资金补助,探索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推进固体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项目带动

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提炼政府事权的重大工程纳入自治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作为规划项目实施。

(四)严格评估考核

合理设立指标体系建立考核机制,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和能力建设,确保工作成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鼓励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循环利用的工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示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向社会各界普及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相关知识,加强科普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附件1重点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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