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特点,根据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交通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分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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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

2021-12-23 09:2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特点,根据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交通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分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详情如下: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提升差异化精准管控效果,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组织申报、评审核定、等级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由生态环境部和河北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依据生态环境部和河北省制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审核定级,并实施差异化分级管控。

第三条绩效分级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精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通过差异化管控引导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特点,根据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交通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分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绩效分级审核工作,对申报A级、B级及引领性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及申报资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核定;对申报C级、D级及非引领性的重点行业企业予以核定、调整,并对初审、核定、调整结果负责。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六条为有序推进、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成立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大气科、执法支队、应急中心、机动车中心、监测中心、信息中心、宣教中心负责人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绩效分级工作的副局长为小组成员,绩效分级工作办公室设在应急中心,应急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大气科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调整工作,指导、监督绩效分级政策的执行,组织对绩效分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应急中心负责全市绩效分级工作的落实,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开展绩效分级技术评估,按分级结果及其他科室、单位提出的降级意见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报送重点行业企业等级核审结果,按企业最终等级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执法支队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查处、核查。依据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对涉事企业提出降级意见,并对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拟降级企业情况进行核实。

机动车中心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运输方式等进行核查,对发现企业移动源应急管理达不到相应绩效水平的企业提出降级意见。

监控中心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监控监测等指标要求进行核查,对涉嫌排放限值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核查监测,可根据核查监测结果提出企业降级意见。

信息中心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可根据企业存在的自动监测信息问题提出降级意见。

宣教中心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宣传、宣贯等工作。

第八条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及组织上报,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为扎实有效的开展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衡水市全年的绩效分级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4-6月,开展绩效分级“回头看”专项检查工作,对不满足相应绩效水平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按相关要求作降级处理。第二阶段为7-9月,对全市新增或提出升级申请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的评定、调整工作,并在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的修订;第三阶段为10-12月,对于通过提升改造申报高级别绩效等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定流程组织申报和审核,12月底前完成升级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

第十条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和绩效分级指标,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绩效对标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等。并及时向所在辖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报资料。

对自评估为最低绩效等级的企业,只需出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即可;如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须分别进行申报;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企业,须分行业或工序进行对标和自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按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及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上报时限。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二条绩效评审工作采取“一次评审制”,即按照“短板原则”,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申报企业绩效等级。对绩效水平未达到所申报级别的重点行业企业,按实际情况确定绩效级别,如治理提升后可在下一分级工作阶段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予以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对申报其他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核定绩效等级。

第四章等级调整

第十四条重点行业企业经采取提标改造等措施达到更高绩效等级的,重新提出申请,按照绩效分级工作程序通过核定后予以升级。

第十五条对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降级,由市绩效分级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科室、单位予以核实,提出降级建议,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按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

第十六条市级生态环境局调整C级、D级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调整结果15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七条绩效等级评定后,重点行业企业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降低其绩效等级:

(一)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二)存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一年内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累计3次或1次3小时及以上、一年内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量、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累计3次及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当地政府要求的管控措施累计2次或1次连续3小时及以上的;

(四)在绩效分级过程中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在绩效分级过程中贿赂专家或者工作人员的;

(六)不能保持评定后相应绩效水平要求的;

(七)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应当降级的。

企业降级后6个月内不得申报升级;如发现有前面第一至三种情形的,视情况降为C级及以下或非引领性企业,如发现有前面第四、五种情形的,直接降为最低等级。

第五章保障监督

第十八条重点行业企业对绩效分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自评,督促企业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引导企业采取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

第二十条市绩效分级工作办公室组织成员科室、单位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绩效水平保持情况进行“回头看”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降级情况的,按规定作相应降级处理。各科室、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存在降级情况的,可以提出降级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的核定、调整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第二十二条绩效分级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要求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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