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机制和政策创新工作的部署,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安徽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网格构成原则,设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网格。各类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可设置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按照管理权限纳入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乡镇(街道)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发现存在疑似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类监管)
本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审批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
备案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批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一)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内容。
遵守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初步设计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合同情况;建设过程中同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重新核发)情况等。
(二)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遵守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等。
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一)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内容。
除按照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有关内容执行以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按照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备案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备案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内容:
遵守国家及本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省市县协同,提升监管效能,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推进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执法等系统数据共享。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应当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后评价)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经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
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反映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失信惩戒)
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应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实施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具体奖惩措施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监管人员责任)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其他)
本规定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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