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三批)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太原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2021年8月起,太原市将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共7起,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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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三批)

2021-11-02 12:24 来源: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1 年第三批)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 法犯罪,进一步加强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加强执法人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联动工作机制,结合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 太原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 2021 年 8 月起,太原市将对部分典型案例 予 以公布,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共 7 起,案例如下:

案例一 荆利兵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和自然资源紧张问题逐步凸显,对危废处理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危险废物管控逐渐成为环保领域工作的重中之重。个别企业漠视环保法律,顶风作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为此太原市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加强排查力度,让各种违法行为无处遁 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留情。

【案件简介】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 20 时检查时发现,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停车场内有一 荆利兵废旧物质经销点,现场停放 8 辆报废待拆解汽车,汽 车拆解发动机零件散落到处都是。现场未进行拆解作业,执 法人员迅速对厂区进行排查,未发现有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间, 地面有一片油污现象。随后立即对负责人荆利兵进行调查询 问,经调查,荆利兵拆解发动机时直接将废机油倒在地面,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荆利兵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将此案件移送至清徐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二 高常林废旧汽车拆解点废矿物油渗漏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城市郊区多发的案件,此类企业多存在于我市城郊地区,村镇引进此类项目几乎零门槛,没有环保考 量,导致大量的“小散乱污”落地。因高某文化程度较低, 环保意识欠缺,法律意识较弱,导致其在拆解发动机过程中 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渗漏地面污 染了土壤。对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 岭分局对“散乱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 心。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 27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分局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和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派出所 对位于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淖马村联合检查,发现该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建设车辆拆解回收生产项目,未配套相应的环境保 护设施,擅自进行车辆拆解,部分废机油从无防渗防漏措施 的地面无组织渗排,造成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渗漏地面, 污染面积约 16 平方米。

【查处情况】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派出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六)项, 对高某等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责令该 单位在二十日内将污染土壤进行转移修复。

案例三 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臭氧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的突出短板。以清徐县 2021 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 例,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六项污染物指标中五项指标同比 呈下降趋势,只有臭氧浓度同比上升 4.5%。为了有效遏制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利用走航监测 车、红外热成像仪等高科技设备对涉 VOCs 企事业单位进行 了全面帮扶检查,封堵了 VOCs 漏点,减少了 VOCs 的排放, 为完成全县污染减排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基础。

【案情简介】 2021 年 7 月 9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利用走航监测车、红外热成像仪 对清徐县化工园区进行联合帮扶检查,发现山西亚鑫新能科 技有限公司附近区域 VOCs 整体浓度偏高,执法人员立即引 领走航监测车对该公司进行走航监测,发现该公司厂内焦炉 工段与化产工段之间道路∑VOCs 峰值浓度 1774.7ug/m3。 执法人员根据走航监测锁定的 VOCs 高值区域,对焦炉 工段与化产工段进行现场排查,排查发现该公司焦油、粗苯 装卸环节未实现底部装卸,装卸过程中存在 VOCs 气体逸散 现象;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检查时发现,DA003 焦炉烟囱 1 号、DA004 焦炉烟囱 2 号排放口未按许可证要求 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2021 年 2 月 9 日-2 月 15 日未进 行自主监测。

【查处情况】 对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焦油、粗苯装卸环节未实 现底部装卸,装卸过程中存在 VOCs 气体逸散现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作出处罚 11.2 万元的决定;对未按规定定期监测并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试行),作出处罚 7.8 万元的决定。

案例四 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典型意义】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 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 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 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 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对轻微违 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 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21 年 6 月 28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凯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存 在缺失,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存在危险废物暂存 间标志标识不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清晰等环境问 题。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意识到了自身环境保护知识不足, 环境管理意识不强,片面的认为自己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 而忽视危废管理。经执法人员现场帮扶,企业积极进行整改 并于检查当日即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违法 行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鉴于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于次日对危险废物暂存间 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西省 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十 一)项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第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案例五 山西新千年工贸有限公司万国汽车销售分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防护措施案

【典型意义】 本案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依 法免予处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引导、促进企业及 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鼓励企业自主守法, 在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的实施以宽严相 济,奖惩分明的“温度”,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 外部环境。

【案情简介】 2021 年 6 月 28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山 西新千年工贸有限公司万国汽车销售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 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房门不具备防火防盗条件,无围堰, 无事故池;危废管理台账记录不完善等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本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6 月 28 日现场勘查后,依照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鉴于该单 位违法情节轻微,并于检查当日即对危废暂存间房门不具备 防火防盗条件,无围堰,无事故池及危废管理台账记录不完 善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7 月 2 日执法 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已按要 求全部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第十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案例六 古交市钢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时限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案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是环境执法工作一项重要内容。目 前,很多企业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认识严重不足,认为拿到 “许可证”就万事大吉,缺乏依证管理的意识,造成企业主 体环保责任履行不到位。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检查,及 时发现证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 时,也帮扶企业规范了持证排污、依规排污。

【案情简介】 2021 年 6 月 17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队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古交市钢源水务有限公司各污水处理 单元正常运行,但粗细格栅、沉砂池等工序臭气收集处理设 施未同步建成,现场有臭气无组织排放。环评及环评批复文 件要求,企业应对粗格栅、细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精细 格栅及污泥脱水机房等臭气排放建筑物中产生的废气,经收 集后引入生物滤床除臭系统处理,排污许可证也明确要求, 企业应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除臭装置的安装及运行, 但截至检查当日,该除臭设施仍未建成。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依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生态 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处 罚 22 万元的决定。

案例七 太原市尖草坪区佳美和信涂料厂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该企业负责人 钊洪举拒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仍从事违法生产, 尖草坪分局处理迅速,时效性强,自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 法行为起到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拘留仅用时 2 天,并第一时 间对该案件进行大力宣传,有效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加深了 杜绝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理念,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 烈震慑效用。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 10 日上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 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黄花园村进行巡查时,发 现该村村口北 1 号院内有一从事内外墙面涂料生产的加工厂。 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加工。当天对其工厂老板进行了询问, 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 改正违法行为。2021 年 8 月 12 日,执法人员对该厂改正违 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负责人钊洪举拒不履行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仍在从事违法 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8 月 12 日 当晚,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对太原市尖草坪区佳美 和信涂料厂负责人钊洪举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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