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加强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我厅组织开展了《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见附件1、2)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联系人:邱伊琴,电话:020-83629941,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罗伟铿,电话:020-29119693,电子邮箱:luoweikeng@scies.org。
附件:
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沙河干流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电镀、制浆造纸、制革等4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重点控制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沙河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公庄河、马嘶河、紧水河、小金河、罗阳镇江东(稿树下)排渠、榕溪沥排渠、云步排渠、廖洞排渠及义和排渠(含新角排渠和廉鱼角排渠)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纺织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
3.2
电镀 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读后处理(钝化、去氢)。
3.3
电镀专业园区 electroplating industrial park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业园区。
3.4
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
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6
制浆造纸 pulp and paper mill
指以木材、非木材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制革 leather manufacture
指把从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8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围
沙河流域包括惠州市博罗县辖区内的横河、湖镇、长宁、龙华、园洲、福田、石湾7个镇以及罗浮山管委会。
4.2 排放限值
4.2.1 现有工业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新建工业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无行业标准规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4.2.3 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6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2 水质测定方法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4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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