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单行为的一家检测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我们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查看过程数据和视频录像时,发现三辆柴油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黑烟冒出,但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却是合格的。我们立即将情况反馈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进行调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工作人员说。
收到线索后,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这家检测公司于2021年7月对三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多次冒出明显可见烟度。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然而,检测人员却未对三辆冒黑烟车判定不合格,反而出具了检测合格《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这次处罚对我们企业来说教训很深刻,我们又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更加明白了作为检测机构必须对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这家检测公司相关人员表示。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采取“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模式,持续发力,严查严管。通过分析过程数据、核实环境参数、回看视频录像等手段开展严格监管,从严依法打击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推动检测机构自觉守法,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