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我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我市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市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需按照名录分别判定每个行业(含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依据本名录第 1 - 108 类无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属于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水环境或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参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依据本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 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行业的排污单位,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参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属于本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新兴产业类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的,其管理类别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第十条 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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