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黄金产业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刻汲取烟台招远金矿火灾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黄金产业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金矿企业应单独或联合建立污水处理站,同时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矿区尾矿及氰渣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应建设截(排)水沟等设施,防止污水进入土壤或地下水。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合理处置,含氰废水应对氰化物进行回收利用,排放前应进行破氰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矿区生活污水经处置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应充分回用于矿区绿化或达标排放。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和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确保水的循环、循序利用。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置、利用矿井水,最大限度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确保矿井水处置率达到100%。选矿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循环重复利用,实现零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降低涉气污染物排放。金矿企业在实施爆破生产作业时,应采用扬尘产生率低的控制爆破方式,爆破后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凿岩、装运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湿式作业或干式捕尘等抑尘措施。采场、矿石堆场、排土场、尾矿库应在确保生产安全情况下,采取苫盖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金矿石破碎应设置在有挡风、遮盖措施的半封闭车间,并在主要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破碎后的矿石应在封闭料场中储存。矿石应采用封闭方式运输、输送,车辆运输出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矿区裸露场地应采取硬化、绿化、苫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定期洒水清扫。生产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宜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设备代替内燃动力设备,减少废气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杜绝噪声扰民问题。金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完善噪声监测,在公司网站等易于公众访问的位置及时披露噪声监测及排放数据。通过采取设置吸声材料、建设隔声设施、配置消声器、隔振减振等多种措施,有效降低井下及地面噪声排放,配置头盔、建设隔声间等增加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在达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周边村镇涉噪声扰民问题。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严防尾矿污染环境。金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矿废石、浮选尾矿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利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氰化尾渣等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金矿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金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土壤环境安全。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金矿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金矿企业用地,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金矿企业要切断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途径,做好涉镉排查工作,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金矿企业应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定期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处置人才、技术、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能力,并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金矿企业应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保障能力。金矿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结合自身污染排放特征,科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金矿企业应强化自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自行监测仪器设备,设置并培养专业的环境监测和管理人员,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等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程序和制度,提高环境应急监测保障能力。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金矿企业应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金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预防和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十、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金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对管理不规范、群众投诉较多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严重影响环境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严惩重罚;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的和涉嫌环境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有力震慑。要以金矿企业为重点,发放环境普法读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将金矿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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