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明确“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财政部等四部委《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财资环〔2020〕20号)中也对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作出部署。
2020年,山东省修订了《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完善了地表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在现行纵向生态补偿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权责对等,合理补偿;省定规则,市县落实;激励引导,合作共治”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定横向生态补偿实施范围为全省相关县(市、区)。
三是规定完成时限为2021年10月底前,并要求黄河干流、南四湖和东平湖等重点流域率先完成。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补偿基准。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类别或特征因子浓度值作为补偿基准,国家、省、市已确定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不得低于目标要求。
二是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水污染防治等。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三是补偿额度。每个断面年度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断面上游或者下游为界河的,补偿金额由左右岸县(市、区)平均分配或者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
四是水质测定。对于国、省控断面,采用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对于非国、省控断面,采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优先采用我省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
五是联防共治。流域上下游县(市、区)以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为契机,健全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共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四、《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了各设区的市政府是建立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上下游县(市、区)签订协议并督促落实。跨市界的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由相关市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落实。
二是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对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省级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进展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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