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编制《重庆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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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1-07-07 16:1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编制《重庆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渝环监协〔2021〕6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修改完善团体标准内容,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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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的要求,促进重庆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科学、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重庆精创联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肃博、王尧、许西安、樊昌井、付聪、胡远、冯凭、谢德嫦、汪玲、甄天坷、陈建、张蕾、游波、刘松、贾果、邱雪敏。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质量标准工作委员会。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重庆市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委托要求、绩效评价及酬金计取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服务单位向各类产业园区提供环保服务的相关活动。第三方服务单位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街道(乡镇)、企业等提供类似服务的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产业园区标准

HJ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T 416 环境信息术语

HJ/T 418 环境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规范

HJ/T 419 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园产业区 Industrial Park

指经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引导产业集中布局、聚集发展,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配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特定规划区域。

3.2 第三方环保服务 Third-party Environmental Serbices

指服务对象为促进生态环境合规和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绩效而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提供菜单式合同服务模式,并视最终取得的成效和服务内容来收费的第三方服务。根据服务深度的不同,分为技术支持类第三方环保服务和托管类第三方环保服务。本规范中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指技术支持类第三方环保服务。

3.3 环保排查/调查 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survey

指环保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的生态环境合规性、环境管理体系、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等状况开展全面排查/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3.4 环境基础设施 Environmental Infrastructures

指废水或废气集中处理设施,雨、污水管网设施,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再利用和处置设施,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噪声防治设施等。

3.5 环境管理档案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Documents

环境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

3.6 环境管理台账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cords

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3.7 智慧环境平台 Intelligent Environment Platform

为加强环境管理而建立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平台,包括环保一张图、一企一档、检查巡查记录以及污染源、环境质量监控等内容。

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

4.1 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OHSAS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2 能力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依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的人才队伍、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差异,将服务能力评定结果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评定结果仅适用于已加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且从事第三方环保服务工作的单位会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不对未入会的其他社会单位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工作能力作出开展评定。

具体级别评定办法参照附录A。

4.3 特殊领域

服务内容中国家和地方有特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5 第三方环保服务流程及内容

5.1 服务流程

为满足服务对象服务需求,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制定服务方案,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形成服务成果。

具体服务流程参照附录 B。

5.2 服务内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园区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服务。协助产业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排查产业园区及入驻企业单位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科学整改,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服务内容可分为基础服务、线上服务和专项服务。服务内容参照附录C.1。

5.2.1 基础服务

(1)制度建设

a)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档案

协助园区对环境管理档案进行梳理和完善。包括产业园区设立文件、发展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文件、环境管理制度、年度生态环境工作计划与总结、日常管理台账、环境基础设施档案等。

b)重点企业“一企一档”

建立园区内重点企业“一企一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列表统计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产品名称与规模、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框图等;

企业环境制度履行情况:列表统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竣工环保验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审核等信息;

企业环境管理基本情况:列表统计企业环境管理部门设置与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环保排查与整改台账等情况。

(2)巡查排查

a)环保基础设施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运转记录及达标情况;

雨污水管网设施:排查园区雨污水管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情况,是否满足“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

固废集中收集与处置设施:排查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与处置情况是否满足GB18597、GB18599、GB15562.2等相关要求;

园区风险防范设施:排查园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风险防范设施的有效性及维护情况;

环境监测监控设施:排查园区设置的环境空气、水环境等自动监测设施及监控预警体系运行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达标分析。

b)入驻企业

总体要求:产业园区可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将入驻企业分成A、B、C、D等类,确定不同的环保排查频次和深度,可按照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频次进行环保排查;

第三方环保服务人员开展入驻企业环保排查工作应按规定程序开展,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排查、整改指导等;

第三方环保服务人员开展环保排查工作时应收集佐证材料(包括视频、图片等),排查结束后应当场向企业反馈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并予以确认。

前期准备:第三方环保服务人员对入驻企业开展现场排查前应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环保排查工作计划,确定具体企业排查人员、时间和排查工作重点;提前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排查工作方案、现场排查表等。

c)现场排查要点

环保基本信息排查:排查企业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方案、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时间、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等现状;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等的符合性;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放射性以及其他重大环境风险。

环保手续合规情况排查:排查企业是否按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辐射类企业是否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申报及备案手续。

环境管理制度情况排查:调查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环保培训计划及记录请等。

污染防治设施排查:企业废气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是否按照GB 15562.1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是否按GB 15562.2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企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是否有效收集处理或处置,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GB 18597、GB 18599、HJ 2025等要求;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包括是否正常运行、药剂添加、催化剂与吸附剂更换、二次污染产生与控制等情况;辐射污染防治应符合GB 18871及相关管理文件要求。

自行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调査企业的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包括监测因子、点位布设、监测频次、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等;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相关监测,如土壤、地下水、大气、废水等重点监管企业的定期监测;通过分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分析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个人剂量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环境管理台账排查:参照HJ 944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査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调查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去向合规性(包括处置单位资质和备案情况)、处置合同有效性等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出、使用、维护等台账管理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排查:调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情况。公开内容应包括,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其他: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违证排污情况及整改计划;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环保投诉、处罚和环境信用情况;其他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指导要点:现场排查工作结束后,第三方环保服务人员应对企业进行整改指导服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参考格式见附录D),并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进行帮扶指导;

对入驻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级、汇总,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给出解决对策与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至产业园区做决策参考;

根据现场排查发现的具体问题,结合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向产业园区提出反馈意见,优化调整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后续环保排查频次和深度。

(3)风险管控

协助产业园区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

a)应急预案及培训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要求,协助完善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入驻企业管理者及环保工作人员等。

b)应急演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协助开展应急演练,主要包括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应急演练实施、分析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档案等。

c)应急物资及救援队伍

协助建立园区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符合要求的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建立健全园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培训记录等相关体系。

(4)咨询培训

a)准入咨询

在拟入园项目准入评估阶段向产业园区提供环境准入咨询意见,为产业园区提供决策依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区域“三线一单”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产业布局及管控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等;

拟入园项目的选址、产品方案、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清洁生产水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拟入园企业单位过往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信用情况等。

b)环保培训

对产业园区管理人员、入驻企业管理人员及环保工作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产业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企业环保手续履行程序与时间节点要求;企业环境隐患排查要点和常见问题解答;典型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典型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典型生态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5.2.2 线上服务

为智慧环境平台的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第三方环保服务线上线下联动,提升环境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水平。可选择以下内容:

(1)提供建设方案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为产业园区提供智慧环境平台的建设方案,内容应包含架构思路、功能模块、应用场景等方面。

(2)智慧环境平台标准版

构建一个标准化的智慧环境平台,可包括环保一张图、一企一档、巡查检查等内容,通过线下第三方环保服务内容、过程和结果的线上化、可视化,实现“一图展示环境信息”、“一键掌握环保资料”、“一路跟踪整改效果”,用智慧化手段实现环境管理的“看得见、说得清、想得到、做得好”。

(3)智慧环境平台定制版

结合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和痛点难点,为产业园区设计和开发定制化的智慧环境平台。

5.2.3 专项服务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评价

按照HJ130对产业园区新编规划或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对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超过5年或实施后可能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服务。

(2)环境监测服务

根据国家及地方规定,结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协助产业园区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调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完善建议。

(3)生态环境信息手册

按照《重庆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信息手册(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信息手册。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产业园区概况、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水平、入驻企业概况、存在的环境或困难。

(4)年度环境报告书

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协助编制产业园区年度环境报告书,可选择如下内容:产业园区概况,产业园区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效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风险及改进措施等。

产业园区年度环境报告书提纲参见附录E。

(5)其他服务

a)协助产业园区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环境监管、专项检查、环境统计及申报等工作;

b)协助产业园区调查回复、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并建立档案;

c)协助产业园区或入驻企业开展绿色金融支持,主要包括:开展环保相关融资,申请环保专项补助、奖励、税收或贷款优惠等;

d)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产业园区及入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与技术咨询,如低碳园区建设咨询、绿色供应链管理咨询、环保设备和绿色产品选购咨询等。

e)环境要素类专项调查

大气专项调查:调查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情况,明确主要超标因子,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水环境专项调查:调查与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排水有关的水体的环境质量现状,明确主要超标因子,调查主要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分析超标原因,提出水体改善的方案。

土壤专项调查:调查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及周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对照 GB36600和GB15618相关要求,分析达标情况,并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修复建议。

固体废物专项调查:调查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储存、处置情况,暂存间建设与管理是否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环评批复要求。

环境风险专项调查:调查产业园区及企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行有效;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F)其他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企业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

5.3 服务成果

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方案、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果报告、成果档案及过程文件等。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服务内容,并及时提交服务成果等。

6 第三方环保服务绩效评价

可根据委托服务内容对第三方环保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合同续签、按绩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在服务期间发生重、特大环境突发事故,经调查属可避免发生型,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未能有效证明事故隐患已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及专业服务责任;但属已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的,应免除相关的连带责任及专业服务责任。

评价方法可参照附录F。

7 第三方环保服务酬金计取方法

第三方环保服务的酬金计取应根据所服务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所签订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要求等进行双方协商,用合同方式确定服务酬金。

酬金计取方法参照附录G。


附 录 A

(规范性)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方法

1 总则

1.1 为激励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成果质量,促进行业发展,在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之间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塑造本会尊重科学、求真务实、倡导创新的公众形象,根据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依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人才队伍、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差异,将第三方环保服务能力评定结果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本标准仅适用于已加入本会的、从事第三方环保服务工作的单位会员。本会不对未入会的其他社会单位的第三方环保服务能力作出开展评定。

1.3 参加能力评定完全是自愿性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以向本会申请对其第三方环保服务能力和水平作出评定,也可以不申请;本会已经依申请作出评定的,申请单位也可以声明退出,要求本会注销其评定结果。

1.4 本会作出的能力评定结果、颁发的能力评定证书不是资质,不对从事或将要从事第三方环保服务工作的单位构成准入限制。

本会作出的能力评定结果、颁发的能力评定证书只是一种学术性、推荐性的评价。各级各类单位在选择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愿意采用、参考本会的评定结果,本会表示欢迎。

1.5 本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能力评定内部工作制度,维护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并通过必要的措施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扩大其影响力。

1.6 本会开展评定工作时不收取评定费用。

2 评定标准

2.1 参加第三方环保服务能力评定的会员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OHSAS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2 依据单位会员、人才队伍、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差异,将第三方环保服务能力评定结果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2.2.1 甲级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至少30名从事本领域工作的全职技术人员,其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20名,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0名;

2)具备至少5名参加了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了相关培训证书的全职技术人员;

3)近5年内拥有至少3个已签订合同、且体现本标准中基础服务内容的工作业绩。

2.2.2 乙级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至少20名从事本领域工作的全职技术人员,其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0名,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5名;

2)具备至少3名参加了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了相关培训证书的全职技术人员;

3)近5年内拥有至少1个已签订合同、且体现本标准中基础服务作业绩。

2.2.3 丙级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至少10名从事本领域工作的全职技术人员,其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具备至少1名参加了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了相关培训证书的全职技术人员。

2.3 根据2.2条规定的条件,对甲级、乙级、丙级机构设置表A.1规定的评价指标及其限值。

表A.1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分级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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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表A.1中有关指标的含义或认定标准如下:

1)专职的技术人员以社保证明为认定标准;

2)相关专业指环保专业或者化工、机械、食品、冶金等重庆市产业园区所涉及主导产业类型相关的专业,相关专业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为认定标准;

3)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包含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及本会举办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技能培训。

2.5 评价标准、指标及其限值将随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2.6 服务单位还应当符合本会在接受申请时提出的其他要求。

3 评定程序

3.1 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的申请时间,向本会会员发出通知。

3.2 申请单位在本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

3)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

4)第三方环保服务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证书;

5)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近五年既有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作开展佐证材料等;

6)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7)本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本会认为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或不能说明问题的,可以请其补正一次。

3.3本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函询调查,并将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3.4 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评定结果将予以公告,颁发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证书。

3.5 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问题的,取消参加评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评定申请;已经作出评定结果、颁发证书后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注销评定结果及已颁发证书。

3.6 本会对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

4 日常管理

4.1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

4.2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评定结果有效期为5年。

4.3 本会每2年对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人员配备资格能力进行抽查。经抽查不满足相应等级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的机构,按照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分级评价指标做出相应降级处理,降级至丙级的机构则列入本会“关注”名单,并予以公告。

4.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评定结果及已颁发证书。: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能力评定证书的;

3)第三方环保服务质量低劣,遭到服务对象投诉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注册资本、技术人员、业绩等发生变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6)因人员调整造成第三方环保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的。

4.5 服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需要修改能力评定证书上记载信息的,应当及时到本会办理变更登记。

附 录 B

(资料性)

第三方环保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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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第三方环保服务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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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企业环保问题整改反馈单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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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资料性)

第三方环保服务绩效评价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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