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6月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下称《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昨日,即6月14日,广州生态环境发布一则《致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的一封信》,要求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20mg/m3”。
《标准》有什么内容
VOCs无组织排放的
重点企业排查对象是?
《标准》对企业记录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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