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年来,唐山市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清洁能源置换工作。2020年河北省大气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明确指出:城市建成区、县城等人口密集区不再建设燃油、生物质锅炉,同时要求生物质锅炉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其中20蒸吨及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要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根据省大气办文件精神,唐山市制定了《关于开展锅炉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今年以来,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异常严峻,截止3月24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监测城市排名倒11,优良天数41天,同比减少12天;特别是2月份,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降反升。根据中国环科院测算,唐山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PM2.5、挥发性有机物、氨的环境超载率分别达到62%、99%、169%、123%、86%。据统计,唐山市八个区现有生物质锅炉317台,占全市生物质锅炉总数的一半,这些锅炉在最优治理工艺情况下,仍然年排放颗粒物260吨、氮氧化物280吨、二氧化硫35吨。同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甚至发现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燃煤和环保设施不达标等问题,而且这些生物质锅炉均处于城市建成区附近,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中关于“各地市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科学划定禁煤区,禁止燃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的要求,结合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立足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坚决避免“一刀切”,本着先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后其他区域的原则,兼顾燃煤锅炉取缔与企业稳定生产,实行分类施治、分批推进、逐步取缔。
为给企业和第三方锅炉运营商进行生物质锅炉替代预留时间,2021年,唐山市在锅炉分类施治、分批取缔过程中,注重根据工作的时间、力度和效果,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关停一批规模小、环保设施简易、管理水平低、改造难度大的生物质锅炉,由政府层面统筹推动实施,在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的前提下,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多赢。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实施锅炉气代和电代改造,对积极主动更换的,予以环保政策支持;对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适当延长完成时限,实现分批有序替代。同时,严厉打击生物质锅炉燃煤行为和未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查处一台、取缔一台,实现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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