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组织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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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1-02-25 15:29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组织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3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联系电话/传真:87671709;电子邮箱:tjsthjyj@163.com。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升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1.2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1事件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处置过程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明确职责,分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作用。

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近岸海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本预案对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预案(或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是处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研究拟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负责跨省或直辖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市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天津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日常办事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编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对各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及调查。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市指挥部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当发生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治、安全警戒、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天津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区人民政府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1)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防范性、提示性预警。在前兆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时发布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预警不做预警分级。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风险预警:

①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

②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可能增大时。风险预警发布后,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应急值守及风险防控工作。

(2)事件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启动预警。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区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分管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以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指挥部名义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同意后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 30 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事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0 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 30 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事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0 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信息后立即进行初步研判,必要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宣布响应启动。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

对跨省或直辖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

(2)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情况及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有害物质或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稀释等措施减少泄漏、减缓扩散,并进行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3)医疗救助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4)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5)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4.2 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由事发区人民政府依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当发生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事发区人民政府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响应发布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和事发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国家已经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或事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市和区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和区财政统一安排。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 24 小时有人值守。市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掌握各区人民政府、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可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频次进行。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备案。

8.2.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 号)、《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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