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条例》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
记者从会上了解,《条例》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刘志全介绍,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在排污管理环节,刘志全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要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要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