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末,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的总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左右。随着固定式燃气轮机装机规模的扩大,排放的氮氧化物对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凸显。为实现江苏省“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进一步减排,持续改进江苏省空气环境质量,江苏省地方标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7-2021)将于2021年3月8日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运行管理、监测和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燃料、单机输出功率10MW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以及区域型冷热电(或热电)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固定式燃气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和舰船上的动力燃气轮机,以及应急移动式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标准中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固定式燃气轮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气轮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气轮机烟囱高度及距离周边住宅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表1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监测方法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按HJ 75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
监测负荷:氮氧化物的手工监测负荷应按照HJ/T 397的规定执行。
监测分析方法:氮氧化物的监测要求应按照HJ/T 397和HJ 75的规定执行,氨逃逸的监测要求按照HJ 2040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氮氧化物与氨逃逸的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达标判定及计算
1.手工监测达标判定
按照表2的方法进行手工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不超过标准限值,即属于达标排放。
2.连续监测达标判定
按照表2的方法进行连续监测,氮氧化物月均值不超过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且日均值和小时值满足以下要求:
a)日均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110%;
b)95%的小时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200%。
3.计算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15%时的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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