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要求各排污单位尽快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详情如下: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首页> 大气治理> 脱硫脱硝> 烟气脱硫> 政策> 正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2021年)

2021-02-03 13:53 来源: 江苏生态环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要求各排污单位尽快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详情如下: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各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各单位也可拨打咨询电话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加快实现“美丽江苏”目标不懈奋斗!

延伸阅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重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