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城发布《晋城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20〕5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我局制定了《晋城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山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晋城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山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推进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落实抓细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同时,强化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和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放管服”管理水平,在发展中筑牢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力度,推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规划环评实施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级规划环评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检查内容:抽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跟踪评价的开展情况。
检查形式: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组织对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定期对全市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每年不少于两次,抽取项目比例不少于全市年度审批项目总数的5-10%。加大对三类项目的抽查复核比例。一是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是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细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复核形式:依托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并对本市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智慧管理平台、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资料审核,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建立业务科室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全市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
检查内容:重点加强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证后执行情况等方面检查。一是抽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持证情况,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二是抽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主要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三是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和部门间共享数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排污单位持证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建立业务科室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用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组织方式及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开展各项监管检查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及专家赴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五、结果运用
一是严处违法行为。对于建设单位不落实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擅自降低环评文件类别、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严格信用惩戒。对于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和审查专家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在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记录入诚信“黑名单”和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履行好审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质量。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管理,增强监管实效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切实增强监管实效。
(四)严格工作纪律,依法实施监管
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监管。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
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山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市、县两级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形式:汇总各县(市、区)分局、有关科室(单位)掌握情况,依托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市、县环评审批部门2020年下半年、2021年前三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大三类项目的抽查比例,一是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是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抽取、已复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级不再抽取。
复核数量: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年复核不少于3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按照《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开展工作,是否按照《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复核形式:依托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环评信用平台、环评专家管理系统,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前三季度,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
检查数量:按季度开展抽查,全年抽查不少于30%数量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行业排污单位
检查数量:排污许可证不少于170张
检查内容:重点加强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证后执行情况等方面检查。一是抽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持证情况,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二是抽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主要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三是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和部门间共享数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履行好审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质量。
(二)重视总结提炼,落实长效机制
围绕着环评工作质量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两个重点,开展好本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在工作中重视总结提炼并持续深化,完善和落实溯源机制、移交查处和信用监管等机制,形成和巩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三)严格工作纪律,依法实施监管
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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