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环境修复行业也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作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净土保卫战收官之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土壤环境管理、土壤环境咨询服务、修复工程实施和土壤环境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部分事件的发生对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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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壤环境修复热点事件盘点(上)

2021-01-27 10:15 来源: 绿环公开课 作者: 孙宁 张文博 张岩坤 尹惠林等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环境修复行业也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作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净土保卫战收官之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土壤环境管理、土壤环境咨询服务、修复工程实施和土壤环境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部分事件的发生对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联合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土盟),共同开展2020年土壤环境修复热点事件的全面盘点。在广泛征求从业单位和专家基础上,计划从土壤环境管理、法规与标准规范、修复工程与科技创新、发展模式与交流动态等四个方面,分别梳理出2020年若干热点事件,以见证和推动修复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第一篇 土壤环境管理

1、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法律规定开展重点工作检查、推动法律要求全面有效实施

2020年7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北京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本次执法检查围绕重要重要条款落实、法定职责落实、保障监督、查处惩治和配套制度建设等五方面重点展开。10月15日,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关于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六个方面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也将成为 “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继续贯彻落实。

2、部分省(市)发布省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细化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2020年山东、山西、天津等省(市)相继发布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开始实施,江苏、广西、甘肃等省(区)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各省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了启动建设用地调查的情形,明确了不同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结合各省实际提出了具有特色的咨询服务、未开发利用地保护要求、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要求,以及从业单位管理要求等,是指导各省(区、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与修复的重要法律依据。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指导意见,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个专业领域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意见》提出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对环境修复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率、智能化和集成化的修复装备研发和应用指明了方向。《意见》明确提出采用 “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针对当前存在的污染地块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建设之间存在的不匹配、不协调问题,鼓励进行新模式的实践与创新。

4、新固废法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污染土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了特定条件下污染土壤的运输、处置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发布。新版法律中明确了污染地块出场地污染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原则进行处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六个主要环节应建立管理台账并进行全过程管理,明确了“受托方”应对“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进行告知”的法律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指出,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满足“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运输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正式入刑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规定明显加大了对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的打击力度,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对规范环境修复行业中分析检测单位和技术咨询服务出具真实、有效的成果报告具有重要作用。

6、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全面结束,目前紧锣密鼓进行全国调查成果的集成和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土壤污染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全面结束,各省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上报了省级调查成果集成报告,开展了重点地块污染状况分析,通过调查数据重点提炼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得出优先管控名单。目前国家层面调查成果的集成分析基本结束,经有关程序后将向国务院正式上报。从2017年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以来,历时四年时间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土壤环境管理基础性全面调查评估任务,通过调查,完成了优先管控地块清单,发布了近五十余个调查评估的规范、指南和通知,充分体现了环境修复行业 “大练兵”作用。

7、生态环境部发布《加强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修复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

2020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会同财政部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3号),明确了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与中央项目储备库的关系;提出预算评审没有定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比价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招标和采购的控制价;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模式;首次明确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初步设计的概念和环节,提出对距离敏感点较近或敏感程度较高的项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协调相关社区建立居民沟通协调机制。该通知对于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工程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8、土壤环境修复工程不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了土壤修复项目将不再要求做环境影响评价。此举顺应了修复行业广大从业者的建议, 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助于土壤修复项目的快速推进。

9、国家和部分省份相继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多渠道筹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2020年1月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7月15日,国家财政部牵头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达到8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2020年河南省设立百亿元绿色发展基金,总规模为160亿元,江苏省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总规模20亿元。2020年1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金总规模12亿元,首期规模为3亿元。上述绿色发展基金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设立,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要求的具体表现,将为“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撑和保障,助力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的实现。

10、生态环境部正在开展“十三五”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全面总结和评估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2020年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总结报告的函》(土壤函〔2020〕13号),要求各省系统梳理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应用情况,深入总结管理经验,编制完成总结报告,为我国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的技术选择、工艺设计、造价测算、项目管理等提供工程实践案例。目前全国共计确定214个试点项目任务,其中农用地105个、污染地块109个。各省试点项目总结分析报告已经全面上报,目前正在进行技术的全面总结和评估。“十三五”时期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管控与修复试点任务将为“十四五”进一步提升我国土壤管控修复技术水平、提高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和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篇 法规与标准规范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出台,与《固废法》(2020年修订版)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的管理

2020年12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出台,强化和提高了一般工业固废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防渗技术要求,明确了固废充填和回填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一般固废的环境管理要求,体现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风险。2020年我国还出台了《固废法》(2020年修订版)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其中2021年版本危险废物名录扩展了“豁免”危险废物管理环节,明确了污染土壤外运过程中可豁免的条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污染土壤修复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2、部分省份相继出台风险管控和环境监理等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污染地块全过程管理体系

2020年《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江西省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风险管控省级标准相继出台并施行,在国家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新增了78项和47项污染物筛选值,河北省在铅筛选值的计算方法中,参考《中国部分城市空气环境铅含量及分布研究》中河北省空气中铅浓度0.35μg/m3,选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铅浓度的60%,即6μg/L为饮水中铅含量默认值,为其他省市开展风险评估参数本土化提供了方向。深圳市出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新增了铬、锌等68项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填补了国家标准中部分污染物指标的空白。环境监理规范方面,《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出台,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修复环境监理程序,细化了环境监理技术要求,对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3、广州深圳等地级市制定市级技术规范文件,发挥先行示范的良好作用

2020年11月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正式发布。该系列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水平和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工作效率,为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提供有益借鉴,对未来全国建设用地特别是建成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填补了我国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的空白。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地方性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的探索研究,基于全市土壤环境背景精细化调查成果,制定了全国首个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标准,辅助修正建设用地土壤中部分高背景含量污染物的筛选值,对促进全市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4、国内首个修复工程技术规范《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原位热脱附》(征求意见稿)出台

近年来我国原位热脱附技术发展快速,尤其是自2019年以来,在国内多个典型污染地块上进行了较快应用。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原位热脱附》征求意见稿,根据加热方式的不同,原位热脱附可采用热传导加热、电阻加热以及蒸汽强化抽提等单一或几种技术联用。文件中提出了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调试、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当前我国土壤原位修复技术需求较为显著,急需出台典型技术的工程技术规范,以促进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效果评估的深入发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提出了加快制定若干典型工程技术的工程技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任务。原位热脱附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国内首个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将发挥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我国修复工程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

5、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 39792.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等六项标准。该系列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次发布的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并针对损害调查等重点环节和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大气等环境要素的特点分别提出了规范性技术要求。制定六项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标志。

6、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污染场地绿色可持续修复通则》出台,加快我国绿色可持续修复发展进程

2020年4月,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污染场地绿色可持续修复通则》(T/CAEPI26-2020)。该标准规定了绿色可持续修复的原则,以及可持续性评价的程序、方法和指标,给出了污染地块管理各个阶段以及各种典型修复技术的最佳管理措施,适用于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开展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及其相关活动,针对污染地块或者污染区域的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项目也可参考使用。该通则的发布可对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提供通用的技术指导,对我国建立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7、加大土壤地块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力度,规范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近期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了2020年最新的省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同时多省公布了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多个地级市公布了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一批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复核抽查结果。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正式发布了从业单位管理办法,构建单位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通过公开从业单位技术成果报告评审通过率、从业单位和个人从业信息等手段,不断推进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8、《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2020年12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正式印发,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技术规范较2004版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布设要求,对 “双源”调查布点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体现出对地下水监测井和样品采集质量的重视,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更强。该规范的出台对“十四五”期间我国深入开展地下水调查与监测,加强地下水环境管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延伸阅读:

2020年土壤环境修复热点事件盘点(下)

原标题:2020年土壤环境修复热点事件盘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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