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复函。详情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20〕996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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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复函

2021-01-13 11:14 来源: 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复函。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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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

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改办环资〔2020〕996号

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报来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6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优化完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我们已请评审单位单独反馈,请对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完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引导规范治理机制。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合作关系。明确第三方治理企业专业资质和技术服务能力要求,落实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权责关系。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污染治理效果评估。

四、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会同园区管理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治理任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总结有关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每年12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经验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适时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赵怡凡 010-68505173

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刘勇华 010-65645390

附 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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