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全文如下: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告
齐政规〔2020〕11号
为了推进城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污染防治,落实精细化管理,实施严管严控,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建立第一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
一、综合整治示范区范围
(一)龙沙区
1.百大购物商业圈(东起雄鹰南街-雄鹰街,西至永安大街-新文路-源地街-光复街-公园路,南起龙安路-新化路,北至龙沙路)。
2.二轻建材商业圈(东起平阳街,西至通达街,南起民航路,北至南马路)。
3.高新技术产业圈(东起燕山街-鹤城路-安寿南街,西至南荟街-鹤城路-嵩山街,南起黄河路,北至德龙路)。
(二)建华区
4.万达广场综合商业圈(东起游览路-引水街,西至新明大街,南起中华西路,北至新江北二路-新江北街)。
5.东四道街餐饮服务商业圈(东起军校街,西至卜奎大街-卜奎北大街,南起龙沙路,北至双华路)。
(三)铁锋区
6.公铁交通枢纽圈(东起齐齐哈尔站铁道线,西至民主街-龙华路-富利街-工校街,南起南浦立交桥-站前大街-南局宅一路,北至中华路)。
(四)富拉尔基区
7.五百广场商业圈(东起春阳街,西至光明街,南起富江路,北至民兴路)。
(五)梅里斯区
8.中心城区综合圈(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碾北公路,北至北环路)。
二、综合整治措施
强化污染防治,实施清单化管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使排放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
(一)严格管控燃煤锅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应配套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和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装置和设备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按要求配套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供热企业应建立锅炉烟气净化装置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偷停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实行错峰开栓运行,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二)严格管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等抑尘措施,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自动监测设备。工地出口、主要通道地面应进行硬化、冲洗,对工地出场车辆进行清洗,严禁携带泥土上路。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采取喷淋、围挡等抑尘措施。
(三)严格管控贮存、堆放物料扬尘污染。贮存、堆放煤炭、煤渣、煤灰、渣土、砂土、垃圾、粉状物料的场所应采取密闭、围挡、苫盖、及时清理等抑尘措施。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工地场所管理,控制水泥、砂土扬尘。
(四)严格管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禁止检验不达标和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强柴油货车排放检验、路检路查和维修治理,控制排气污染。禁止排气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驶和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五)严格管控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确定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地点和区域,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禁止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市民树立绿色祭祀、文明喜庆的风尚。
(六)严格管控街路清扫保洁。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对主要街路进行机械清扫,定期洒水降尘。特殊扬尘天气应加密洒水降尘频次,保持清洁,减少路面扬尘污染。
(七)严格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预警级别有关规定,责令燃煤企业落实限产减排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室外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装卸等产生扬尘施工作业。
(八)禁止燃煤企业购买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煤炭。加强燃煤企业周边环境管理,车间运煤、倾倒灰渣应做到日清日扫,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九)禁止无封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运输煤炭、灰渣、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扬尘,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的渣土、建筑垃圾要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十)禁止餐饮服务业油烟直接排放。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临街室外从事产生烟尘的烧烤食品经营活动。
加强对居民区内室外烧烤食品活动的管理,及时进行宣传劝导制止。
(十一)禁止餐饮服务业、洗浴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使用散煤。取缔以煤炭、木材为燃料产生烟尘污染的经营性炉灶、茶水壶等设施。
(十二)禁止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枝叶、垃圾、杂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三、综合整治要求
示范区属地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参与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空气环境质量更优的城市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