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4)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2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和修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等。
3.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测,收集事件有关信息,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事件级别,并负责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发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扩大危害范围,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4 信息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同时书面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发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5.1.1 综合协调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5.1.2 应急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5.1.3 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1.4 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5.1.5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1.6 能源和物资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
5.1.7 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1.8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1.9 调查评估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5.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其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事件情况参照Ⅰ级、Ⅱ级事件处置机制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5.3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环境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6 后期工作
6.1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7.2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环境应急清单库及分布图。
7.4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6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7.7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辐射污染事件由于其专业特殊性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定期修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称“水体”包含地下水。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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