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至8月15日,贵州省面向社会各方征询《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共收到1人反馈5条修改意见,我厅采纳和部分采纳了2条,未采纳3条,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建议一:第四条中“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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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采纳情况

2020-12-25 09:49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4日至8月15日,贵州省面向社会各方征询《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共收到1人反馈5条修改意见,我厅采纳和部分采纳了2条,未采纳3条,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建议一:第四条中“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建议改为“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未采纳。原因为:相关定义为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定义,应严格引用不做修改。

建议二:第十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议改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未采纳。原因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应主要依据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而不只是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建议三:第十条“(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确认工作”建议改为“对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及能力确认工作由第三方确认”。

未采纳。原因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及能力确认工作应由本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建议四:第十二条“(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检验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建议改为“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

部分采纳。原因为: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目前部分新扩展的环境监测项目还未出台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为了学习先进,在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基础上,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方法,这是国家资质认定许可的。

建议五:第十七条“(四)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的监测单位相关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建议改为“市(州)级以上”。

采纳。经组织法律专家审核该条文时,因暂无上位法支持该条文已修改删除。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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