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天翔环境公布,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公司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披露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2018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债权人嘉豪物资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成都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6、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嘉豪物资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21206
申请事由:嘉豪物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嘉豪物资对天翔环境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嘉豪物资以被申请人天翔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天翔环境破产重整。
法院查明,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嘉豪物资与天翔环境签订6份《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嘉豪物资向天翔环境提供钢板、型材。嘉豪物资供货后,天翔环境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经双方对账,天翔环境尚欠嘉豪物资4,802,589.53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产品采购合同》《产品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函》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天翔环境于2001年12月21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注册资本43,699.919万元,法定代表人邓亲华。公司原名成都天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变更为现名称,主要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处置等。截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总股本43,699.92万股,公司股东总数23,289户。
天翔环境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半年报、审计报告、财产清册、债务清册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材料,结合公司陈述,该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有关信息如下: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2.37亿元,负债54.16亿元。
1、公司资产。流动资产合计约27.2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约329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约1.59亿元、其他应收款约24.45亿元、存货约8,716万元、其他流动资产约1,242万元;非流动资产约15.12亿元,其中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约3,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约11.12亿元、固定资产约3.23亿元、在建工程495万元、无形资产约3,790万元。其他应收款中,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余额约24.31亿元。
2、公司负债按照法律性质划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约24.11亿元、职工债权约5,908万元、税款债权约4,559万元、普通债权约28.99亿元。
天翔环境称,公司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及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资产流动性低,快速变现能力差。天翔环境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反映,目前公司主要债权人已对公司债务化解表示支持并出具书面材料,大部分债权人已免除了公司2020年1月1日至今的利息,公司亦形成了职工维稳方案,战略投资人已发函表示对重整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天翔环境系上市公司,其实际经营地和登记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豪物资对天翔环境享有的到期债权,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天翔环境亦无异议,其作为债权人申请天翔环境破产重整的主体适格。天翔环境未能清偿其对嘉豪物资的到期债务,天翔环境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重整原因。结合天翔环境现有资产和经营状况,以及天翔环境向法院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重整具有必要性和一定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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