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产生大量有机废物,包括畜禽粪污约40亿吨,秸秆约9亿吨,湿垃圾1.5亿吨等。然而,无论是温室气体减排下的沼气工程还是精神文明层次下的垃圾分类,在大量沼渣没能彻底解决出路之前,上述产业一定程度上都只是空中楼阁,其中制约沼渣出路困境的,又多有国家相关标准的身影。当前各类沼渣作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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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难题下的沼渣出路困境

2020-08-17 08:45 来源: 环保多巴胺 作者: 莫龙庭 罗元锋

我国每年产生大量有机废物,包括畜禽粪污约40亿吨,秸秆约9亿吨,湿垃圾1.5亿吨等。然而,无论是温室气体减排下的沼气工程还是精神文明层次下的垃圾分类,在大量沼渣没能彻底解决出路之前,上述产业一定程度上都只是空中楼阁,其中制约沼渣出路困境的,又多有国家相关标准的身影。

当前各类沼渣作有机肥的标准中,如从沼渣定位角度来看,可简单分为两类:低附加值无害化出路和高附加值商品销售路径。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沼渣出路难题。文章目录如下:

1.低附加值出路的悖论:《畜禽粪便还田规范》

沼渣是有机废物发酵后的固体产物,在作为有机肥原料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先天不足:

一方面,沼渣根据原料来源不同,其安全性和商品性较差。例如餐厨垃圾沼渣的杂质含量问题、盐分问题,畜禽粪污的抗生素问题、重金属问题等。

另一方面,沼渣的资源性较差。由于发酵过程中即消耗掉一部分有机质(约15%),同时沼渣沼液的固液分离过程中又流失了部分营养物质,从而导致沼渣作有机肥,存在先天的不足。

基于此,沼渣首先考虑的自然是寻找一种出路。因而,以畜禽粪污沼渣为代表,国家先后出台了《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探索了以寻求出路为主要方向的标准。

在这两套规范中,均没有对粪便堆肥做商品化指标的规范约束,仅对产物的蛔虫卵等作了无害化的要求,换句话说,不求粪便带来多大好处,只要不要引来什么次生危害即阿弥陀佛。同时,为了更好的控制无害化指标,《规范》还对堆肥过程提出了过程控制,包括堆体温度维持50℃以上的时间不少于7天。

但经过这么些年的尝试,沼渣出路仍是一个大难题。今年6月农业农村部及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

可见,对于产量大,价值低的沼渣,寻求基本出路仍是一个基本方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开始就降低产物品质门槛,以寻找出路为主要目标,沼渣产物反而会陷入一个低附加值出路的怪圈:即越是低附加值,越是纯碎追求无害化出路,越是没有出路(本身附加值低的商品销售半径就小)。因此,沼渣要么寻找高附加值的出路,要么探索自己的特色,作为特色单独品类产品出售。

2.高附加值有机肥的艰难尝试

如果回看数年前餐厨垃圾的项目方案,我们基本都能清一色看到沼渣作为商品有机肥销售的这一美好愿景路径,但现实是残酷的。这背后,有市场的问题,也有标准的问题。

2.1.《有机肥料》(NY 525):指标单一,不契合

2012年农业部发布《有机肥料》(NY 525-2012),成为了商品有机肥执行至今的主要标准。

标准首先从定义上明确了有机肥料是指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从定义源头上,并未明确带有一定来源敏感的原料,这就为后来诸如餐厨垃圾等来源的沼渣做有机肥困境埋下了一个伏笔。

其次,在技术指标及限量指标方面,标准主要针对有机质及总养分的含量提出来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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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于沼渣先天的不足,企业不得不通过一些擦边球手段向现有标准靠近。例如为了满足有机肥标准中提及的氮磷钾总养分质量分数≥5%,有机肥企业会添加少量化肥。这个问题倒不大,毕竟添加后也人畜无害,且成本不高,操作起来也简单。

但有机质含量却是一个大问题。按照标准,有机质含量要超过45%,沼渣本身肯定难以不到。同时,由于相关标准仅要求的有机质的量,没有对有机质的质提出相关指标约束(有机质是个笼统概念,有机质是否腐熟、可水溶有机质含量多少均未能体现),部分不良企业甚至直接添加褐煤等作为有机质,这跟数年前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简直就是一个套路!

而农业部同一批次发布的《生物有机肥》,除了增加有效活菌数(cfu)这一指标,基本照搬了《有机肥料》(NY 525-2012)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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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商品有机肥料》:首次修订带来的转机

好在今年7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求,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组织发布了《商品有机肥料NY 525(征求意见稿)》,这是12年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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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首次提出了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机制,包括适用类、禁用类、评估类,其中评估类原料需经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商品有机肥料生产。传统来源敏感原料,如餐厨垃圾、中药渣等,则首次明确可纳入到商品有机肥原料体系,可以说是正式披上了黄马褂。

2)《标准》首次对有机质的质量作了指标要求,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GI)和杂草种子活性的技术指标要求,从而一定程度避免了有机肥版三聚氰胺丑闻的现象。

3)将杂志含量从无杂志明确为机械杂质含量≤1%;

4)遗憾的是,尽管新标准纳入了众多来源的原料,但针对有机肥的有机质含量依然没能考虑沼渣的低有机质含量这一客观情况。尽管表面上,有机质含量从45%降低到了30%,但同时在分析方法中,去掉了乘数1.5,因此有机质含量本质上并未有任何程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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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标准还新增了重金属铜的限量指标,同时重金属元素铅的限量指标上浮到100;

整体而言,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从政策上为餐厨垃圾等沼渣制肥开了一个口子,从技术指标上做了一些优化,但与沼渣制肥的客观背景仍有一定距离。

2.3.《沼肥NY-T 2596》:考虑沼渣实际,但不能做商用

事实上,国家其实也有考虑了沼渣制肥客观背景的标准。

2014年全国沼气标准化委员会发布《沼肥NY-T 2596-2014》,正式提出了沼肥的概念:以农业有机物经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沼液为载体,加工成的肥料。

标准在传统畜禽粪污无害化指标基础之上,借鉴了525有机肥标准的资源化技术指标,同时考虑了沼渣有机质较低的客观情况,将沼肥的有机质降低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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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沼肥》不能作为商用标准,无法申请肥料登记证。因此,尽管做了尝试,沼肥还是只能按照畜禽粪污还田标准还田利用,无法作为商品流通市场,可以说是非常遗憾。

2.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一条可能的折中选择

在《沼肥》标准无法商用的背景下,2009年质检总局出台了《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似乎成为了一条折中选择。

一方面,采用复混肥标准避免了有机质含量的难题(I型复混肥有机质含量≥20%),另一方面,沼渣产生企业也可以借用传统化肥企业的生产工艺及品牌,实现复混肥的生产及销售。

然而,由于传统沼渣尤其是餐厨垃圾的沼渣品质较差,杂质较多,复混肥企业更倾向于品质较高的有机原料,因而沼渣销路非常有限。好在伴随垃圾分类强势推广及预处理技术的提高,沼渣杂质含量有望极大改善。

综上可见,沼渣在有机肥高附加值利用上,一方面现有标准较高,沼渣通过擦边球方式乃至违法手段拼凑出来的沼渣有机肥,不仅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更是牺牲了沼渣有机肥的品质,另一方面,市场现有大把优质有机肥原料来源,如2020版《商品有机肥料》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适用类原料所示,沼渣这种还需通过添加辅料等PS美颜手段才能达标的有机肥市场自然就难以打开。

3. 走自己的特色之路,真正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于是,在低值出路难觅,高值利用无果的背景下,探寻一条适合沼渣特色的标准,挖掘沼渣的潜在优势则成为了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法。

3.1.建立沼渣有机肥标准

今年8月,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召开了“沼渣、沼液有机肥团体标准”编制启动会,尝试建立一套适合沼渣制肥的标准,让沼渣肥与其他有机肥处于同一起跑线,保障所有肥料产品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新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和原则,包括:

  • 原料控制:针对不同原料来源的沼渣,提出不同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

  • 过程控制:过程描述要具体而明确,例如高温堆肥超过7天。

  • 终端产品控制贴近实际:承认有机质含量及氮磷钾营养物质较低的现实,提出有益物质分等级,有害物质控数量。在发芽指数的基础上,提出更全面的腐熟度衡量指标。考虑是否标出氮磷钾指标,降低有机质含量等。

  • 终端产品的差异化优势挖掘:严格的说,沼肥≠有机肥≠生物肥,因此挖掘沼渣自身作为土壤调理剂或有机肥的优势,包括腐殖酸(当然腐殖酸对于土壤和作物的促进作用也不宜一味地夸大)、碳氮比等差异化优势,实现产品的错位竞争。

此外,要想打通沼渣制肥的销售通道,还需注重产品的商品属性,严格杂质含量,考虑用户习惯(确定产品形态为粉状或颗粒状)等因素。

3.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来自德国的经验

当然,要想打通整个沼渣销售通路,光靠质量标准也是不够的。在这方面,欧洲厌氧大国的德国经验则特别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据德国联邦环境署17年发布的《堆肥产品和沼渣的质量保证—德国经验》(中文版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编译),德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垃圾分类,并生产堆肥产品,然而堆肥产品的接受度很低。为了提高堆肥产品的质量,提高其接受度,并最终提高其适销性,堆肥厂经营者于1989年成立了独立于国家的质量保证机构BGK。自2015年以来,《循环经济法》要求分类收集生物废弃物,通过堆肥或厌氧消化对生物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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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BGK 是负责对经认证堆肥或厌氧消化处理厂生产的堆肥产品和沼渣提供质量保证的机构。认证标准由德国国家标准制定机构—RAL确定(1999年制定堆肥产品质量标准,2000年制定沼渣质量标准,我国沼渣等相关标准也可参考借鉴),由BGK实施,并授予合格产品相应的RAL质量认证标志。除此之外,BGK还向其会员提供咨询、公共关系和推进研发的服务。为了根据要求审查堆肥产品和沼渣的质量,BGK 认证并批准了独立的采样机构和实验室。因此,BGK为采样机构和实验室建立了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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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具有高质量标准和可靠监测的质量保证体系可以提高堆肥产品和沼渣的质量,由此可以提高它们的适销性。

以上。

期待沼渣产业链早日打通,真正实现有机废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标准难题下的沼渣出路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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