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富美高 " 每一条都与水环境质量密切相关,依法防治水污染至关重要。7 月 28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审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为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分为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等章节,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
【立法背景】
省级涉水法规 25 件,一直缺乏综合性污染防治省级法规
" 目前江苏水污染防治工作仍处于攻坚克难、滚石上坡的关键阶段,面对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对草案进行了说明。他介绍,江苏是全国唯一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16.9%。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对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审查意见报告中也指出,多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针对长江、太湖、通榆河等重点流域和河湖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内河船舶污染等重要领域共出台省级涉水法规 25 件,多为单行性法规,一直缺乏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省级法规。
作为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不仅是全面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需要,是完善江苏涉水地方立法体系的内在需求,也是推进江苏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对于依法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亮点】
坚持从严治理,拟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长江大保护重点省份之一。经济发展高质量,要求生态环境高质量,不过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阶段。《条例(草案)》中,多处体现坚持从严治理的理念。
《条例(草案)》拟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污染防治实际,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强调规定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度,以及对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
解决突出问题,拟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
对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以及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条例(草案)》从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全方位作出回应。
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拟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存的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为准确掌握并实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主要工段用水、用电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针对住宅小区、单位等内部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明确在雨污分流区域,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对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老旧住宅逐步实施管道改造。
《条例(草案)》还聚焦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针对跨省水污染纠纷中的取证问题,拟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等等。
体现江苏特色,拟纳入河长制、区域间生态补偿等特色制度
不仅是注重做好制度衔接、坚持从严治理,《条例(草案)》不少条款总结提炼全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将其上升为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
比如,江苏在全国较早探索开展区域间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拟明确,本省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此,审议报告建议,完善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议进一步总结提炼省内成熟经验,并跟踪长江保护法立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最新进展情况,顺应长三角水环境协同治理要求,在《条例》草案第六章,对区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标准和方式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拟规定,建立国家和省地表水控制断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改善断面水环境质量责任体系,并将断面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该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长履职范围。
对此,审议报告也提出," 河长制 " 虽发源于江苏太湖治理,但从去年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看,河长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建议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 在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细化职责,各级河长的确定及其职责应当向社会公开,完善河长监督激励机制,畅通上下级河长问题解决渠道 "。
审议报告还建议,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江苏是国内地下水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此项职能目前已转隶到生态环境部门,建议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盲区,在第十一条增加 " 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 " 工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园区地下水环境污染影响评价 " 等内容;在第五十五条增加关于加强取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监管的要求,等等。此外,《条例(草案)》吸收省内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一些先行做法,作出了一些前瞻性和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区,以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等。
原标题:《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拟纳入河长制、生态补偿等特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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