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水利厅
赣环评字〔2018〕28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关于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水利(水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经济发展局:
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严格环境准入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一)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高度,按照《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扎实抓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二、严格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
(一)落实《指导意见》,严格分区施策
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针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要求,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别化区域特点,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
(二)强化标准引领,严控污染排放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不达标水功能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余、德兴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各地环境资源承载力和水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情况,适时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加快出台江西省《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赣南稀土矿山科学开采和废水排放管理。以整治黑臭水体为突破口,加快补齐环境设施短板。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
(三)强化资源监管,保护水生生态
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控制水电项目准入。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河湖保护
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切实推动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8〕58号),强化沿河环湖及江河源头区域项目准入及选址要求。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区保护要求,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除在建项目外,长江江西段、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等岸线和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重化工业项目,严控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和煤化工项目。
三、切实保障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顺利实施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是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省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地方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上下联动,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协同推进。
(三)各地出台的有关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其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保护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区域内新建工业和矿产开发项目不予环境准入,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各类产业园区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金属采选及加工、轻工、纺织品制造、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行业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或减量置换。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其中的限制类产业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与面源污染叠加,加剧水质改善难度。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不得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控制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其他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可参照本区域要求强化准入管理。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城市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减量置换措施。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冀中南地区。重点落实入园入区发展,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新建、扩建火电、钢铁、冶炼、水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不予环境准入;严格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管理,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山西中部城市群以及呼包鄂榆、宁夏沿黄等黄河中上游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哈长地区。重点提高石化、食品酿造、制药、制浆造纸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严防饮用水和跨界水环境风险。
东陇海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适时制定火电、钢铁、纺织、化工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涉危涉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实施氮、磷总量控制,防范蓝藻水华爆发和水环境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
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源环境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大沿海产业基地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力度,严格港口特别是危险品码头环境准入,防范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风险。
中原经济区。大力开展节水和治污,加大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的绿色改造、升级以及淘汰力度,对高耗水煤化工产业不予环境准入,推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北部湾地区。重点提高石化、冶金、能源、生物燃料、造纸等产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控自然岸线占用。强化新建项目“以新带老”,着力降低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成渝地区。进一步提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冶金、化工、造纸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严格限制江河上游石化产业环境准入,防范水环境风险。
黔中、滇中地区。进一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煤炭、化工、钢铁、电力、造纸、水泥、食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标准。涉及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中小水电环境准入。
藏中南地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水电基地开发环境准入要求,严格实施干、支流栖息地保护,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关中-天水地区、兰州-西宁地区、天山北坡地区。强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严格石化、冶金、盐化工等产业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地表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区,严格限制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环境准入。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
环渤海地区。严格保护张家口-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石家庄西部地区、衡水、沧州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
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严防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在地方已确定的供水通道敏感区内,对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其他区域应提高相应环境准入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应制定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地方要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高度认真做好工作部署,从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工作进度、资金来源等方面明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各项保障措施。鼓励地方通过制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目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涉及海洋主体功能的区域,其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另行制定。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地方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未完成水环境等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三)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一经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加强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或取缔。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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