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各市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行动其中,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着力对无组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
7月19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某玻璃钢叶轮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现场气味刺鼻等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成为严格按照新标准江苏省实施厂内无组织排放超标处罚第一案。
当执法人员走进位于汾湖高新区的苏州某公司叶轮生产车间时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产品补漆生产,其叶轮生产车间内成型玻璃钢叶轮产品正在进行晾干固化,车间窗户全部敞开,树脂取用区的塑料桶内均有树脂液体,桶口也未封闭,现场气味刺鼻,VOCs无组织排放明显较重。排查中,手持的VOCs气体检测仪读数居高不下,并且持续报警。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手持VOCs检测仪进行现场排查
“问题就是这里了,马上对这个车间的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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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立刻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叶轮生产车间南侧玻璃窗外的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人员在车间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检查中,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最新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在企业生产车间大门外1米处、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VOCs实时监测数据
监测结果显示,企业车间窗外1m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7mg/m3,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中监测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要求,其中9点38分测定的瞬时浓度值为24mg/m3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超标排放。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显示汾湖高新区某玻璃钢叶轮生产企业排放的VOCs超标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全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罚出的厂内无组织超标处罚第一案。
夏季,臭氧是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则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的VOCs贡献仍居苏州首位。进一步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苏州市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反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案,标志着苏州市VOCs综合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既是执法检查又是一对一帮扶,为企业找“病因”,开“药方”,推动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接下来,江苏生态环境系统将坚持方向不变、确保力度不减,严格执行新标准,在全省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找“病因”、开“药方”,推动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延伸阅读:
江苏: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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