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法案第九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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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督查来了!最全处置方法要知道

2020-07-16 09:15 来源: 基层医师公社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法案第九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九月的实施,各地的医疗废物督查行动应该也会相继展开。

近日,天津市卫健委、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财政局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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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成为医疗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医疗废物监管更是不能有半点放松。

医疗机构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来了

天津市《通知》明确,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医疗机构 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

公开曝光违法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

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或用化学消 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禁止混入到其他医疗废物中,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和易燃、 易爆化学性废物除外)。

继续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严禁医疗废物露天存放。

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 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收运能力

照“就近集中、转运收集、定时定点、全程可控”的原则,根据所辖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情况动态调整设立医疗废 物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健全辖区医疗废物“中转站”组织架构图,明确各中转站的覆盖范围,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全覆盖。

“中转站"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或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定时、定点、定人、定路线”的要求自行上送至“中转站”,“中转站”所属单位要做好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接收、暂存等工作,转运接收过程要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中转站”收运医疗废物。

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成本问题,《通知》要求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卫生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

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 (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延伸阅读:

天津12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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