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的企业在2020年12月底前淘汰退出。2020年4月底前,完成18家高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整治淘汰。(2)根据《东莞市落后产能VOCs企业整治淘汰工作方案》,对工业增加值与VOCs排放量比值低于30万元/吨的落后产能VOCs企业,实施整治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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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

2020-06-12 09:47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的企业在2020年12月底前淘汰退出。2020年4月底前,完成18家高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整治淘汰。

(2)根据《东莞市落后产能VOCs企业整治淘汰工作方案》,对工业增加值与VOCs排放量比值低于30万元/吨的落后产能VOCs企业,实施整治淘汰。承诺限期内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减少VOCs排放、提高工业增加值等方式达到市规定标准,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方可予以保留;逾期未达到市规定标准的,由镇街(园区)政府责令在2020年12月底前实施停产整治或淘汰退出;未作出改造承诺的,列入淘汰任务,由镇街(园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等手段倒逼企业在2020年12月底前退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2.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效,基本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内容:2020年3月底前建成并启用“散乱污”企业预警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高效发现、精准打击“散乱污”企业;2020年5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东莞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各镇街(园区)新增或反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率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引导涉气污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聚区)工作目标:2020年1月1日起,实现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市重大项目除外)。推动一批涉VOCs现存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内容:2020年1月1日起,严格落实《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要求,不再审批工业集聚区外的石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以及使用喷粉工艺的除外)、包装印刷(水性油墨除外)和制鞋行业、电子元件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市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各镇街(园区)建设绿色VOCs工业园 区(集聚区),推动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外涉VOCs重点企业搬迁入园。引导工业园区(集聚区)采取共性工厂模式,并实施园区内企业高标准集中治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压减至1250万吨,实现压减150万吨以上。工作内容:将煤炭减量任务分解到镇街(园区)、重点耗煤企业,实施严格的煤炭消费预警、管控和监督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19家自备电厂燃煤发电机组煤改气任务。力争2020年9月底前中堂三联热电厂燃煤机组退役关停。工作内容:系统推进全市自备电厂煤改气。各相关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实施可行的改造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逾期 未完成改造的煤电机组实施停产改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责任单位: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作目标:2020年6月底前谢岗华能热电联产项目实现投产运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力争2020年9月底前中堂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

工作内容:中堂、谢岗镇要抓紧推进完成集中供热项目主体建设以及配套电网工程。制定过渡供热方案,力争2020年9月底前中堂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各相关镇要责令督促企业按规划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同步关停分散锅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责任单位:谢岗、中堂等镇人民政府。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7.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工作目标:2020年7月1日起,建成不少于4个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工作内容:2020年3月底前,制定绿色物流片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责任分工,6月底前完成绿色物流片区试点建设。7月1日起,在东城、南城、莞城、万江各建成不少于1个“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提倡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东城、南城、莞城、万江街道办事处。

8.加快淘汰国III标准柴油货车与冒黑烟车辆

工作目标:加大重型货车分时段限行力度。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限行。工作内容:加快制定发布国III柴油货车、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的限行通告,确保2020年8月1日起核心控制区实施国III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限行,全市实施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全天24小时限行。待条件成熟后,将国III柴油货车限行区域扩大至全市域。抓紧完成重型货车高峰时段限行通告发布程序并适时发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限行禁令标识,市交警支队负责建设电子警察等配套设施。对违反禁令的车辆实施抓拍处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9.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

工作目标: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工作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目标要求,新增或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动存量燃油、燃气等车辆实施新能源车替代。

(1)以轻型纯电动环卫车为突破口,市政领域新增、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4月底前,梳理全市市政领域车辆情况,制定逐步淘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2020年6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租车优先选用纯电动车,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继续统筹推进物流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①新增、更新物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各部门实施纯电动物流车运营示范项目,力争今年推广纯电动物流车3000辆以上;②进一步深化推动物流车纯电动化的鼓励性、限制性措施。2020年6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协会研究制定纯电动货车停车充电优惠等政策;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绿色物流片区建设,建成不少于4个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新建的住宅、商务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严格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推进已建停车场所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加快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 年底前,全市建成充电基础设施3865个,其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建成专用充电桩1500个。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东莞供电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由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总牵头。

10.开展交通拥堵治理行动工作目标:2020年完成不少于40个拥堵点治理,其中核心控制区不少于20个,有效提升道路畅通度。工作内容:摸排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点,2020年完成不少于40个拥堵点治理,其中核心控制区不少于20个。开展交通组织的微创新微改革,优化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管理。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整治行人行车等通行秩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加强公交专 用道规划建设,整治社会车辆违规占道行为,保障公交车辆运行效率。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交 通拥堵。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四)深化工业源和生活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1.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工作目标:2020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制鞋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完成不少于100家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工作内容:2020年3月底前,调查摸底我市制鞋、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建立涉VOCs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 统一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12.全面完成VOCs企业过程和末端治理工作目标:2020年6月底前,全市涉VOCs排放 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全面完成涉VOCs企业末端治理。

工作内容:

(1)2020年2月底前,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分行业实施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示范工程,制定发布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同时,向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逐一发放整治通知,要求6月底前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自查自改。2020年3月起,持续加强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巡查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自查自改,落实无组织排放治理。2020年7月起,组织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对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完成自查自改的,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符合停产整治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2)2020年2月底前,通过调查摸底确定涉VOCs企业末端整治任务量。加快推进治理工作,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 涉VOCs排放 企业末端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13.完成市级以上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目标: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以上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与核实工作。

工作内容:

(1)各镇街(园区)组织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加快推进“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7月底前,力争完成方案制定、技术评估、专项整治并提交审核资料。202年10月底前,完成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的现场核实与资料审核。其中,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工作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查和抽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按省工作要求,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等原则,把省级、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分批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扩大VOCs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牵头 单位: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4.规范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目标:完善 VOCs企业台帐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建成活性炭集中再生利用中心和处置中心,提升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工作内容:鼓励推动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规范企业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制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台账,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规范收集处置含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废弃物。2020年底前建成活性炭集中再生利用中心和处置中心,建立活性炭统一回收、集中再生或处置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活性炭不及时更换的问题,提升废气治理效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5.开展汽修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目标:2020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汽修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工作内容: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7月底前,全市汽修企业基本完成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工程。完成全市汽修企业VOCs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9月底前安装VOCs在线 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广建设汽修钣喷共享车间,逐步淘汰分散式汽修喷涂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6.加强干洗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目标:2020年6月底前,完成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内容:开展全市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7.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提升餐饮油烟治理水平,基本消除露天烧烤行为。工作内容:

(1)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20年6月底前全市餐饮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2020年9月底前, 全市大型以上餐饮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核心控制区中型以上餐饮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严厉查处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持续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治理行动。建立重点监管区域清单,对违规行为多发区域进行检查抽查,坚决杜绝露天烧烤等污染行为反弹的现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8.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工作目标:2020年6月底前,完成25家C级炉窑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改造。推动涉工业炉窑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工作内容: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建立完善工业窑炉分级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每半年更新1次 ),实行ABC三级分类管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完 成25家C级炉窑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改造。省级工业炉窑企业纳入我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19.全面强化机动车达标监管工作目标:实现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基本消除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工作内容:

(1)加强路检路查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2020年3月底前,建立柴油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2020年6月底前,建立柴油车超过1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建立超标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黑名单制度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车辆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秋冬季期间(1月、8月~12月)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

(2)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监督管理,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车辆信息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实现实时数据共享;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制度。至少建设2座以上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示范站。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0.全面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工作目标: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基本消除使用超标、高排放、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现象。工作内容:

(1)2020年6月底前,建立工程机械入场前申报审查、使用中监督抽测、违规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2)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定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抽查检测数量不少于600台/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1.加强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工作目标:持续减少港口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工作内容:

(1)推广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应用。到2020年,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率达到100%。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2)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3)加强船舶燃油监督检查。全年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检查不少于2500艘次,燃油取样检测不少于600艘次。按照省工作安排,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海事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东莞供电局、市消防支队、东莞边防检查站。参与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2.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工作目标:加强油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监管。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0%,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工作内容: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点、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2020年6月底前,对全市所有的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1次监督抽查。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海事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扬尘污染等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3.强化施工工地管理工作目标:全市施工工地满足“六个100%”扬尘防治标准。工作内容:(1)各镇街(园区)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全面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地和违规建筑拆除工程严格落实“六个100%”等扬尘防治标准。易扬尘物料运输车辆严格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 出)管理。鼓励建设工地大力推广使用自动喷淋降尘系统、雾炮车等高效抑尘装置。

(2)2020年6月底前,全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规范,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投集团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4.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工作目标:提高全市各级道路保洁水平,保持整洁干净。泥头车和砂石运输车严格落实密闭化运输,轮胎不带泥、不出现洒落。

工作内容:

(1)加强道路保洁。各级道路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及洒水率,加大道路清扫、冲洗及洒水频次,道路清扫、高压冲洗及道路洒水频次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污染天气应对要求适时增加。严抓环卫作业规范,严禁扫路车“干扫”、作业车辆车身不洁等现象出现。加大对道路绿化带的洒水频率,保持土壤长久湿润。

(2)保持泥头车执法高压态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20 — 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巡查监督和执法查处,持续联合开展泥头车、砂石运输车“扬撒滴漏”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运输单位严管重罚。各镇街(园区)落实联合执法和管控措施,全面规范泥头车、砂石运输车运输作业。各级城管部门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审批过程中,严格对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进行勘验。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投集团、东莞供电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加强 道路扬尘源头管控。2020年4月底前, 制定 砂场标准化建设指南,明确砂场围挡、喷淋系统、路面硬化、车辆冲洗等设施建设要求,完善装卸运输管理规范。2020年6月底前,全市砂场完成标准化建设改造,规范建设智能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同步共享至城市管理、交 通 运输 、公安 交警等路面执法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所有 砂场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 (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行业监管,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严格落实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搅拌站)。参与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5.加强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的裸露地面扬尘控制工作目标:全市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的裸露地面完成覆盖,基本不能形成扬尘污染。工作内容:每月开展裸露地面摸排检查,建立裸露地面清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及时开展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治理。通过补植补栽等措施,对裸露黄土进行修补覆盖。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6.严禁露天焚烧工作目标:加大露天焚烧监管处罚力度,确保全市范围内基本无露天焚烧现象。

工作内容:

(1)坚持疏堵结合,加强生物质废弃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同时积极推进树枝、落叶、杂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2020年5月起 ,对全市所有果园、菜地等农林用地产生的树枝、落 叶 、杂 草 等生物质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2)落实镇街(园区)、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露 天焚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开展露天焚烧黑点专项排查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禁烧规定的责任人实施约谈、处罚、断电等综合惩处措施。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城市公共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林用地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东莞供电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七)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27.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工作目标:2020年12月底前,大幅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工作内容:

(1)在核心控制区布点建设大气微型监测站,并逐步推广至全市,实现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预警。在城市环境敏感点布设气溶胶激光雷达和臭氧激光雷达,分析PM2.5、PM10、臭氧污染物浓度分布,开展污染溯源。

(2)按 照《“十四五”国家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方案》,对我市国控点进行优化调整,更科学地评价我市空气质量。

(3)在露天焚烧易发区域、重点区域安装环保视频监控系统, 对露天焚烧、异常污染事件实时监控预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23 — 务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28.实施污染天气错峰生产工作目标:加大企业错峰生产减排力度,有效预防减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工作内容: 根据空气质量状况、污染天气程度实施重点污染企业错峰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污染影响。实施污染企业能耗在线监测,从能源消耗监督污染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提高对企业错峰生产的巡查频率,责任到镇到企到人到岗。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东莞供电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9.实施核心控制区精细化管控工作目标:有效提升核心控制区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控水平。工作内容:对核心控制区周边1公里、3公里和5公里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等进行地毯式摸排,对污染源治理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建立排放清单及污染画像,制定实施精细化分级管控方案。组建核心控制区大气治理攻坚团队,通过集中指导、长期跟踪、驻点服务等技术支持工作,进一步提升核心控制区精细化管控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30.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目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加强对重点源的有效监管。工作内容:

(1)2020年7月底前,全市市级以上VOCs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2020年12月底前, 涉气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烟气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至少进行1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2020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中心城区的加油站以及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完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监管平台建设。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其他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12月底前完成验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工作目标: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工作内容:

(1)2020年7月底前,完成大气环境管理专题数据汇聚并投入应用,实施蓝天保卫战挂图作战,实现空气质量数据、气象数据、污染源信息、污染排放监控数据、污染溯源数据、环境监管信息、任务进展调度信息等共享共用。

(2)2020年7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对机动车年审检测数据、遥感监测数据、重型柴油车OBD监测数据、路检数据、非道路移动源数据等进行整合,对不同条件下污染物和排放量趋势进行分析,实现高污染车辆跟踪管理,为机动车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决策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工作目标: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工作内容: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等各领域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广使用无人机、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等监管设备,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同时,推动—26 — 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强化法律支撑,促进 企业守法经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司法局,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蓝天保卫战实施过程突出问题,对工作进展进行总结、报告和通报。强化工地扬尘、 道路扬尘防治工作统筹。2020年5月底前,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增设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小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增设道路扬尘防治专项小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园区)要将任务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参照市蓝天保卫战工作体系,完善 镇街(园区) 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协调机构 机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并保障经费。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 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牵头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对每一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全市形成“1+N”方案,细化分解各有关责任部门、各镇街(园区)任务目标。各镇街也要制定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部门和镇街实施方案在2020年6月上旬报市大气办备案。市有关部门、镇街(园区)要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制定每月进度安排,经市大气办审核后实施蓝天保卫战挂图作战,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责任部门、各镇街(园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每日 、每周、每月定期公布各镇街(园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 市大气办、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加大对空气质量、重点任务达不到时序进度的镇街(园区)督导力度,压实工作责任。继续实施市领导挂片督导,成立市政府督导工作组,通过 调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协调、实地抽查等形式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开展督导检查。牵头 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科技服务支撑实施 蓝天保卫战科技服务支撑项目。按照省工作部署,建立由技术专家与第三方驻点服务团队组成的攻坚战专业保障队伍,全面助力打赢2020年攻坚战。以“优良天达标”和“PM2.5达标”为目标导向,强化减排任务分解、落实 情况现场核查、减排绩效评估、问题诊断与会商分析,建立污染源防控作战地图与信息调度平台, 建立“目标—措施—执行—评估”的动态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艺环节,确保执行情况可核查。制定实施夏秋季臭氧防控攻坚行动方案,精准预防“轻微污染天”、抢占“优良天”,有效提升达标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五)做好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 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六)严格考核问责修订 完善《东莞市蓝天保卫战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严格考核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每月预评估、年度考核。根据预评估结果,对空气质量、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达不到时序进度的镇街(园区)或部门及时预警并按规定进行约谈。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镇(街道、园区)、市直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街道、园区)、市直部门,由市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警告约谈、问责等,并要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在蓝天保卫战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按照《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定期在市镇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污染问题。在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等定期公开各镇街(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定期开展环保宣传培训,推荐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进企业,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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