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郑州市17部地方性法规将打包修改,4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按照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民营企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等提供法治依据。
按照清理结果,郑州市将打包修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郑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等17部地方性法规;因上位法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整、与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幅度不一致、临时审批事项和个别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机构改革实施部门发生变更等原因,需对法规中的个别条款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同时,《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因条例中的主要制度与新制定或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主要管理措施妨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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