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布关于通报2019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结果的函,详情如下:
各市、县(市、区)大气办(蓝天办):
根据《浙江省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办法(试行)》(浙大气办〔2018〕7号)规定,我办组织开展了2019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自查自评和审核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温州市、台州市2个设区城市,宁波市奉化区、永嘉县、苍南县、平湖市、海盐县、新昌县、东阳市、义乌市、三门县、温岭市、临海市、青田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泉市等17个县级城市符合评价标准,评定为第二批清新空气示范区。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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