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发布排污许可100问答。详情如下:排污许可100问答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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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排污许可100问答

2020-03-16 11:14 来源: 山西生态环境厅

日前,山西发布排污许可100问答。详情如下:

排污许可100问答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及咨询与监测机构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厅收集了目前在排污许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100个典型问题和参考答案,供相关人员参考。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3日

第一部分排污许可政策50问解答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2不得排放污染物。

2、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答: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3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3、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规章文件?

答:2016年12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4、什么是综合许可?

答: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5、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答:一证式管理即指大气、水、固废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4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6、排污许可证是申领还是发放?

答: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依申请许可,由排污单位主动向政府申领。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8、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定期更新?

答: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

9、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中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主要包括:一、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二、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排污许可证有哪些内容?

答: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更为全面地体现行业排放的特点。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6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11、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12、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答:电子台账与纸质台账同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3、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废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7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或总则规定的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来核算。

14、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15、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8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16、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7、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答:应当以排污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18、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19、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10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20、申请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核发环保部门没有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答: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1、排污单位对核发环保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排污单位不服核发环保部门做出的排污许可行政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核发工作,以及上级核发环保主管部门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核发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做出撤销许可等行为,排污单位可以选择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发环保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对以县级派出分局名义做出排污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分局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同级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2、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23、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答: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例外情形是指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因此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排污单位认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对此进行标注,申请不公开。

24、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排污单位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介绍、生产工艺简述、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等;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包括编制依据、监测手段和开展方式、在线监测情况、实验室建设情况等;三、手工监测内容,包括废气、废水、厂界噪声、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手工监测质量保证等;四、自动监测;五、执行标准;六、委托监测;七、信息记录和报告;12八、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包括公布方式、公布内容、公布时限等;九、地方有具体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答: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6、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哪些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答: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7、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8、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一般来说,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单位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9、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0、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15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 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 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31、核发环保部门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应发尽发的要求,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都要发证。首先看项目建设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其次看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最后看环保要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如果通过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单位需要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三、审核排污有关许可事项,明确管理要求。

32、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16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33、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

如何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

34、申请材料满足哪些条件,核发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35、核发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36、核发环保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中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中请材料之目起即视为受理。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37、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核发环保部门逾期未告知怎么办?

答: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8、需要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9、排污许可制度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哪些变化?

答: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环境监管执法将统一于排污许可证,重点聚焦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核实排污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并且将监管执法的时间、20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40、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答: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41、2019年版名录实施后,原来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持有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并由原发证机关将原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收回,今后不再核发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2、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调试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答:属于无证排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44、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6、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答: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7、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8、违法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时被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可能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9、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50、什么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主要情况包括: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③在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以上异常情况。

第二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30问解答


51、为什么要修订排污许可名录?

答: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管理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2017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结合还不够,一些重点行业未纳入2017年版名录,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求。二是没有将一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没有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三是随着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技术的进步,部分行业产排污状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原有的管理类别划分标准需要更新。四是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调整后,行业类别划分发生了一定变化,名录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等不对应。因此,生态环境部对2017年版名录予以修订完善。

52、2019版名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解决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的问题。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1382个行业小类,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个,全部已纳入2019年版名录。通过增加登记管理类别,2019年版名录已实现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二是解决管理分类不合理的问题。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和行业特点,通过调整生产规模、工艺特征、原料使用量、燃料类型等管理类别26的界定标准,确保“全面管理、重点突出”。三是解决和其他统计分类不衔接的问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名称和代码调整名录的行业分类,实现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统计、二污普等工作的衔接。

53、2019年版名录与2017年版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答:在保持管理尺度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为解决2017版名录存在的问题,2019版名录在管理和行业类别的设置和划分、分类标准的表述方面都有比较大的调整。一是2019年版名录共包含108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212个中类、706个小类)和4个通用工序,2017年版名录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2019年版比2017年版增加了30个行业类别(涉及18个大类、108个中类、411个小类)。二是科学优化分类,对262个小类调整了分类、扩大了范围。三是对263小类新增登记管理类别。四是为保证名录的时效性,不再规定发证和登记时限,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发证和登记时限。

54、《名录》中有行业类别和通用工序,实际上很多行业里都涉及通用工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9年版名录第六条提到了通用工序。举例说明: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1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进行管理,某家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仅涉及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则排污单位只需要对表面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的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如打磨、组装)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排污许可证。二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5类中明确火力发电(4411)属于重点管理,若一家火电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锅炉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水处理站,则应根据火电行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企业锅炉、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三是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只与环境要素相关。例如某家采矿企业涉及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因锅炉被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站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一企一证”原则,该排污单位需申领一张许可证,其中锅炉按重点管理,污水处理站按简化管理。

55、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答:名录第108类其他行业中有两类企业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一是涉及通用工序的,应当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例如有锅炉的酒店,应根据锅炉的管理类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二是有第七条中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例如某汽车修理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对相应排污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此外,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28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56、已经申领过的排污许可证,与2019版名录不符,是否继续有效?

答: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57、请问一个企业其主行业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但这套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收集并处理周边其他纺织印染废水。请问这个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行业,还是将其理解为该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答: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58、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59、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29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60、对于《名录》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61、《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62、《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63、请问生产烧结砖项目,以页岩、粉煤灰、炉渣为原料,粉煤灰和炉渣的热量内燃。请问这种企业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答:粉煤灰中含有煤渣,应为重点管理。

64、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65、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吨每天。请问这种情况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66、如果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答: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名录》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67、《名录》中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具体划定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68、根据《名录》规定,某企业属于简化或登记管理,通用工序(锅炉)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的管理类别为什么?锅炉管理要求该怎么填报?

答:根据《名录》要求,划分管理类别时,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管理的,执行行业管理类别划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则执行通用工序类别划分。例如,某企业属于人造板行业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该企业的锅炉(完全给本企业生产工艺服务,不涉及对外供气或供热等),不论其吨位多大,均随同主行业一并登记。如果某企业属于《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业,该企业的锅炉应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锅炉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进行填报。

69、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答: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70、请问一个洗衣服的企业,属于《名录》第108类,有污水处理通用工序,根据污水处理量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但是废水COD排放超过30吨,按照第七条应该登记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答:属于重点管理。属于《名录》第108类的排污单位,还要考虑《名录》第七条中的相关情形。

71、《名录》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有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到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到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72、“二污普”中有大量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请问此类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二污普”中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处,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73、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答: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74、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75、学校、医院的锅炉算热力生产与供应还是算通用工序的锅炉?

答:学校的锅炉属于通用工序;医院有明确的管理类别划分,其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应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1105-2020)要求,对其锅炉和其他生产设备、相应排放口等一起填报和管理。

76、木质门窗制造有喷漆(表面处理),且有机溶剂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根据《名录》是要针对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但是家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木质门窗制造参照该技术规范来申请,请问此木质门窗制造企业如何申领许可证?

答:该企业只针对通用工序相关内容申请排污许可证即可;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名录》,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和审核。

77、请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对照《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型进行识别。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如果纳入《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78、生物药品科研企业,这种需要发证吗?

答:按名录中108类核发。

79、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名录里面对于硅冶炼不够明确,按照重点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还是登记管理?

答:登记管理。

80、一个工厂把自己的厂房租赁给了别的法人企业,这样在同一个地点的厂内其实存在多个企业,这种情况下对于出租方是否需要发放许可证?

答:对这种情况的建议是:仅对承租方发放许可证,明确基本信息(注明租赁情况),并按照技术规范填写许可信息和管理要求,同时将租赁协议中与污染排放相关的内容载入其中。对于租赁到期或中途换租的,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变更。因为厂房本身并不是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象是排污行为的主体。

第三部分清理整顿系统平台操作常见问题20问解答

81、去年导入清理整顿系统的数据,今年开展工作是否需要先进行删除然后再开展导入工作,避免重复出现企业?

答:去年导入的数据不可进行删除,今年应将二污普数据全部导入,系统有自动去重功能,导入后去年的数据不重复显示。导入后污普数据如果有遗漏请在污普数据导入模块继续进行导入,污普中未包含的企业请在新增企业中进行导入。

82、部分企业导入时提示系统内重复,该类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系统提示系统内重复,则该企业的名称与系统内已有企业名称有重复情形。需在企业名称后以加后缀的形式进行备注说明后再进行导入。

83、油库,加油站该如何进行导入?

答:油库加油站的导入应当用清理整顿系统新上传的模板进行导入,如各地市已有用工业企业模板导入的请删除后用新模板进行导入。

84、导入时提示省、市、区或县名称不正确?

答:省市县必须填写全称,如西安市,长安区等,仅填写西安、长安无法识别;区县名称须与平台一致,可通过平台任意查询页面,检索区县名称;新増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县,如开发区等,需省管理员统一填写《**省行政区划变更说明》文档,联系平台増设。

85、污普清单中企业属于A区县,目前实际属于B区县(因行政区划名称修改、行政区划变化、行政职能修改等原因),导入时按污普导入还是按实际情况导入?

答:污普清单中企业按原市县导入。导入后可在固定源清单维护模块修改区县。

86、导入时提示单位名称重复?

答:单位名称相同,生产经营场所不同,二污普记为多源,则导入时将单位名称修改为单位名称+分厂/地址等标识再导入;本省/市污普信息中单位无重复,但其他省/市已导入信息中存在相同单位名称,导入时将单位名称修改为单位名称+分厂/地址等标识再导入。

87、导入时提示行业代码错误?

答:行业名称的括号统一替换成英文半角格式;行业代码如4411,D4411,C31,3100都能识别,C3100这种不能识别;通过平台任意查询页面,检索行业名称/代码,检查导入的行业名称/代码与平台是否一致。

88、清理整顿要求“导入二污普底单别动”,但答疑过程又说某些数据可修改,是否矛盾?

答:要求二污普底单不可修改的根本目标是污普企业数量与清理整顿污普导入的数量一致,可考核,因此,不可擅自増加或删除企业信息。发生以下情况可适当修改:单位名称重复,可加地点/序号/分厂等标识;省市县名称不准确,可完善;行业名称的括号格式非英文半角格式,代码格式不符合导入要求。

89、二污普清单工业源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燃料表格与基本信息表格数据顺序不一致/条数不一致等,是否需要手动调整再导入?

答:无需调整,平台根据单位名称进行匹配。(注:因单位名称重复,加地点/序号/分厂等标识的,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燃料表格单位名称尽量同步修改单位名称。)

90、导入二污普后显示导入完成,系统也没有提示需要校核,但最终导入的数量比表格少n家?

答:同一家企业同时岀现在不同的表单,如某养殖场同时有屠宰,在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表格均岀现,且企业名称重复,则不可重复导入。解决方案:可将畜禽养殖表格单位名称増加行业类别/序号等标识。

91、导入过程中,一直提示“排队中”怎么办?

答:点击刷新按钮查看进展,正常情况隔l-3min点击刷新,导入数据量应増加;正常情况15min内应完成导入;超过15min,点击刷新按钮无任何数据导入,联系平台在线客服。

92、点击管理端“清理整顿”按钮,提示系统正在建设中?

答:请管理员为账号设置“清理整顿”角色。

93、污普中,每台锅炉算一个源,同一单位多台锅炉导入几次?

答:锅炉包括两张表:其中基本信息表不含锅炉具体信息,去重导入即可。补充表填每个单位的锅炉信息。(非39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基本情况(TY0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补充表(TY01))

94、污普中,畜禽养殖行业多个养殖种类算多个源,同一排污单位导入几次?

答:畜禽养殖仅一张导入表格,按二污普导入。单位名称重复的,导入时按单位名称+养殖种类格式导入,如***养殖场+生猪。

95、如企业排污许可证名称与二污普名称不一致,是否影响清理整顿系统内持证企业与二污普清单匹配,对后期分类处置是否有影响?

答:清理整顿系统平台自动匹配顺序为:许可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许可证编码为第一匹配要素,不影响企业清单匹配、分类处置及整改清零。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员可进行手动匹配:通过检索许可证编号、关键字等进行匹配。

96、对于不在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应如何划分类别及关于排查分类问题的说明?

答:1)各地在排查分类时要严格对照19年名录,其中二污普中的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导入平台,同时不能划分为非固定污染源,即不是发证就是登记,对于不在名录中的排污单位,也不要划分为非固定污染源,可划分为2020年-登记,最后整改清零阶段标记;402)对于2018年1月1日后的新增企业,如果确定不在19年名录范围(如风力发电、水电等),暂不纳入新增,先不用导入。

97、对于持有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于持有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该全部导入国家平台,同时不能划分为非固定污染源,即不是发证就是登记。

98、关于发证匹配问题?

答:1)“排查无证-许可证数据匹配”页签仅限匹配2020年1月10日前已核发许可证,1月10日后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在分类处置-发证清单中进行匹配。2)在进行许可证数据匹配过程中会将部分仅在核发系统注册的排污单位匹配成发证,需在匹配过程中进行核实。3)已登记排污单位在"分类处置-登记清单"中进行匹配。

99、关于数据更新?

答:清理整顿系统,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整改清零模块,如前序工作中有数据修改,下一环节一定要及时点击“数据更新"按钮,才能编辑最新的清单。

100、关于二污普清单中已关闭或注销排污单位?

答:按照要求,停产的企业也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对于二污普数据中,经核实确已关闭、注销或无主排污单位,在排查无证和分类处置环节按照掌握信息正常进行分类,最后在整改清零阶段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标记,详细说明未发证或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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