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面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信息平台也同步上线。系统运行初期,收集到许多问题,现将收集到的重点问题与专家答复汇总如下。一、焚烧厂如何在其网站和电子显示板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各焚烧厂、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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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端征集问题汇总与专家解答(一)

2020-03-03 09:12 来源: 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面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信息平台也同步上线。系统运行初期,收集到许多问题,现将收集到的重点问题与专家答复汇总如下。

一、焚烧厂如何在其网站和电子显示板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各焚烧厂、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简称公开平台)保持一致。

平台将通过企业端以“数据回传”“网页链接”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各焚烧厂,便于大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电子显示板、网站等使用。其中,“网页链接”方式是通过超级链接方式,企业网站或电子显示板直接使用企业端推送的发布页面,我们已根据市场上数十种常用电子显示板的显示分辨率对该页面进行了优化,并简化了网站公开显示颜色;“数据回传”方式是通过数据接口并自行设置软件,提取企业端自动监测数据及相关标记情况,并自行设定展示界面和展示方式,通过电子显示板发布。如焚烧厂的电子显示板分辨率不能较好的支持显示5分钟炉温曲线,可使用数据回传方式自动提取数据,滚动显示上一日5分钟炉温数值,厂区公开也无须更换电子显示板。

有企业网站或集团网站的,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方式即可。

二、发现数据缺失怎么办?会不会因此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和焚烧厂自证守法的基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对“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进行处罚。考虑到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连续产生,传输链路比较复杂,数据从现场传送到生态环境部门后,自动监控联网体系要求在不同的传输节点对数据进行存储,整个系统数据链路也自带一些数据冗余备份和补传的功能。为尽可能减少因通讯中断导致数据缺失,企业端标记中将“通讯中断”细分为“炉温数据通讯中断”“烟气排放数据通讯中断”。

焚烧厂发现数据缺失或异常后应及时排查原因,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如属于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应及时抢修并在企业端标记“CEMS维护”,计入每季度30小时豁免时间;

2.如属于个别热电偶故障导致数据异常,应对该热电偶标注“热电偶故障”并及时维护更换。热电偶故障引发部分测点数据无效或缺失,如未导致炉温5分钟均值缺失,不认定为数据缺失;

3.如炉温测点原始数据因为数据采集存储、DCS故障等导致炉温5分钟均值出现缺失,且无法补传,可标记“CEMS维护”,计入每季度30小时豁免时间。

4.如属于数据传输链路中出现问题,且原始数据可以补传,应标记“通讯中断”,在修复后补传数据并如实标记;需要说明的是,标记“通讯中断”后,及时补传数据,未实质性破坏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性”的,不属于《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情形。生态环境部门设备或外部网络传输故障等非焚烧厂原因导致的数据缺失或无效,也不属于《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情形。目前,我们发现部分焚烧厂使用2台数采仪分别采集炉温数据和烟气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还有一些数采仪并未严格按照最新版HJ212-2017等标准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及时升级,为不影响数据采集传输和企业端平台准确标记,请不符合规范的焚烧厂尽快改造。为更好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前将数据缺失、异常情况告知焚烧厂,平台对“事前预警”规则逐步进行优化,完善督办及统计功能,并增加了在“炉温异常”“热电偶故障”等标记操作前弹窗提示、避免错误标记的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平台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针对联网传输故障等突发状况,平台也已增设了提醒机制,以后将尽可能第一时间将异常问题通过企业端推送消息,尽早告知各焚烧厂。

三、《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文件相关问题

1.CEMS 量程设置焚烧厂依法应当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依法依规对CEMS设备进行量程设置是保证自动监测结果代表真实反映排放状况的重要因素。根据最新HJ76-2017的规范要求,焚烧厂应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本质上,在不影响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超标判断,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测量精度的前提下,焚烧厂可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浓度自行确定CEMS量程,并保留书面记录。同理,在可以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精度的前提下,CEMS监测单元可不具备多量程切换功能。量程设置不作执法处罚,但是因为错误设置导致的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就可能承担违法风险。

2.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必须经DCS的传输焚烧厂的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应从自动监测站房直接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炉温自动监测数据经DCS传输的,应执行《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相关要求。

3.关于“其他工况参数联网”问题为更加充分掌握焚烧厂运行状态,逐步实现焚烧炉工况自动标记,减少焚烧厂负担,64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焚烧厂逐步满足“其他工况参数联网”要求。

4.新投运焚烧企业联网和公开问题新投运的焚烧厂应在投运时与我部联网,我部将在联网次日起公开其自动监测数据。对投产后2个月仍未依法完成“装、树、联”的,应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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