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提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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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 这些规定必须知道!

2020-02-14 14:35 来源: 生态环境监测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提出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九条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上面的第四款,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讲,涉及到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2018年5月7日,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有特殊要求吗?

请往下看

2018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业界俗称23条)。这个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所以,请大家记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采用的认证认可标准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知道这些规定,申请资质认定才会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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