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整治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聚焦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从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到2025年,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机制基本建立,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标准,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整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7年,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基本实现;到2035年,监测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率达到100%,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整治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整治工作,提高生态环境检验检测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聚焦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从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到2025年,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机制基本建立,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标准,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整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7年,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基本实现;到2035年,监测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率达到100%,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资质认定管理。严把准入关,严格注册登记和资质认定证书核发。加大资质核查力度,重点核实资质认定申请与实际检验检测能力相符性、人员持证上岗和能力保持情况,实地查看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资质不符合认定许可条件要求,超出资质认定附表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人数规模与业务量不匹配,存在出租、出借、转让、冒用、伪造、变造资质许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严格检测报告监督管理。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检测报告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检测报告与检测过程的一致性。严肃查处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故意虚假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和报告、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检测值过高无正当合理解释重新进行测量、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检测方法等串通造假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三)严格自行监测环节监督管理。加大自行监测环节监管力度,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及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自行监测相关原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时长和所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时企业生产工况和相应生产记录。检查结果在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开曝光,有效提高自行监测规范化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对两年内因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四)严格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严格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强化运维人员上岗能力考核,督促运行维护机构制定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运维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管理,自动监测数据上传、参数设置、进排水管网设置、监控系统、标准物质使用、日常运行维护等情况。监测仪器设备厂商及运行维护机构应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后台程序检查,严厉查处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秘密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监测数据,干扰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及数据传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按要求在相应时段进行如实标记或谎报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造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五)推动实施标准化管理。完善地方法规标准,提请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对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增设吊销资质、加大罚款金额等处罚条款,增设对涉嫌数据弄虚作假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检验人员惩戒条款。推动制定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技术指南、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维护机构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健全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和量值溯源体系,强化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与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标准化建设,增强监测数据一致性和可比性。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有效性、仪器设备管理运维与校准、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使用、配件耗材管理台账等环节实施规范化建设,落实清单化管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部门)
(六)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强化公开曝光管理机制,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强化检验检测合同和检测费用检查,重点核查检测时间是否在合同签订前、检测机构承揽业务时是否承诺保证检测数据达标等。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依法依规开展市场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鼓励,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检测机构,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对存在相互串通、伪造篡改检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落实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机构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违法违规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予以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行政执法,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专家+监管”模式,强化对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按照20%的比例抽查,五市、宁东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剩余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破坏监测设施等行为,集中曝光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部门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鼓励单位、个人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通过“12345”政务热线、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社会监督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
1.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维护机构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修改系统参数、系统存储、处理及传输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追究责任,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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