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驻各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有关精神,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2019年我厅组织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含平潭,以下同)对2018年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委托监测项目”)及其数据质量进行了检查评估。现就加强监测数据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政府委托监测项目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统计,2018年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164家次社会化监测机构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总计1553项。各地按照“双随机”方式抽取检查了409 项政府委托监测项目,共涉及63家社会化监测机构。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资质认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样品流转、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监测全流程,重点检查监测规范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本次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272项次,检查组已书面反馈被查的监测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建设、资质认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比较规范,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监测活动。但也发现如下主要问题:
1.检验场所及设施环境条件控制不规范。一些实验室环境条件无法满足相关标准方法或技术规范要求。一是部分实验室分区不合理,存在交叉干扰;二是天平室、嗅辨室及微生物检测条件不能满足使用环境要求或标准方法环境设置要求;三是高温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危化品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等。
2.设备及试剂使用管理不规范。部分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未进行规范管理。一是实验前处理设备不能满足标准方法要求,有关仪器设备维护/使用记录信息不完整;二是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状态过期,或校准(检定)结果未进行确认;三是标准物质进出库台账信息不全,未进行标准物质期间核查;四是实验室重要试剂耗材未进行验收,实验室用水的质量未做定期检验。
3.实验室人员管理不够规范。不少监测机构实验室人员管理不到位。一是实验人员上岗前未进行系统全面培训,人员能力确认流于形式;二是实验室大型仪器的使用,未对有关分析人员进行授权;三是授权签字人相关工作经验、培训经历等不满足其授权签字领域要求;四是在职员工未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4.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规范。多数监测机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无法做到可追溯、可重现的要求。一是现场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信息不完整,如缺少采样日期、样品保存条件等信息,样品编号缺少唯一性和全过程样品编号关联性;二是重要前处理设备缺少仪器维护和使用记录,实验原始记录缺少前处理过程信息和结果计算过程等;三是原始记录信息错误,以及原始记录笔误未按规范修改,电子介质存储记录无备份等;四是分包信息不完整,合同评审信息不全等。
5.监测过程未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部分采样、分析过程不符合标准方法或技术规范要求。一是现场采样不规范,采样量及样品运输存储条件不满足要求,外场监测仪器使用前未做校准或未记录校准情况;二是未按标准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或前处理方法有误,样品未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分析;三是实验室内部质控措施不到位,长期使用同一条标准曲线且未对曲线进行校准,或未开展空白样、平行样、质控样或加标回收等质控样品分析;四是国家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变更后,未及时查新予以变更申报并按要求开展方法验证。
(三)处理意见
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有关社会化监测机构限期整改,落实相关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参与政府委托项目的监测活动。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监管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文明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各类委托监测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但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质控管理体系仍有待完善,采样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仍需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日常监管,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1.承接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有关规定;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所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
2.承接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受委托项目的监测资质和能力,可独立承担相关监测工作,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除主要合同项目外,若部分指标不具备能力(如二噁英、辐射等项目)确需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3.承接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配足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有关技术人员应持有上岗资质证书,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自律组织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视同具备相应资质。
4.承接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真实。
5.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严禁以牺牲监测数据质量采用低价争抢市场的恶意竞争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能力等级评定活动。
(二)强化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监督管理
1.为强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我厅组织开发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http://218.66.59.103:55551/)。在我省开展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系统平台上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企业地址、人员、资质等基本信息(监测机构的企业账户可向“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申请开通)。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区)环境监测站在委托监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可委托承接相关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在合同签订及监测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含图谱、采样记录等)上传系统平台,并核实上传材料是否完整且与原件一致。其中,2019年度委托的项目,应于2020年4月1日前补充完成相关信息录入。
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驻市(区)环境监测站,组织技术人员对上传的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审核,原则上每个季度抽查的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当季上传监测报告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份),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抽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在系统平台填报并督促监测单位限期整改。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4.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地上传至系统平台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以及各市级生态环境局、驻市监测站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对相关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密码样等质控考核和现场突击检查。
5.“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已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执法支队和县级生态环境局及其监测站、执法大队,以及省驻各市(区)环境监测中心开通了专用帐号(初始密码为“123456”,请及时更改)。各单位若需增加新的用户,请与系统平台开发单位联系(联系人:张良,13705008685)。
(三)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应用
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化监测机构不及时或不如实完整提交上报项目合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警告并督促改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通过面向企业的“福建省亲清服务平台”等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社会化监测机构存在的监测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完善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强化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是各地建立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存在差距的设区市,将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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