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下污染者因治污能力的不足无法高效完成环境清洁目标,政府虽然担负着公共领域环境治理的职责,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治理知识和科学的管理也难以作出适当的决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术业有专攻”应运而生,虽然该模式在政策的推动下在市场中已经开始适用,但仅限环境服务公司作为治理方进行污染处置。文章借鉴美国、德国与日本的经验、立足于污染治理活动的现状,建议将环保组织纳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担任治理方一角,引入中国化后的“第三部门”学说促进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扩大治理方范围,通过探究参与路径以提议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组织;国外经验;纳入建议
1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引入“第三方治理”概念,希望通过利用市场要素进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降低治理成本,符合当前我国创新国家治理的新趋势,是环境监管治理制度改革中十分重要的理念。作为一种以排污者支付相应费用为代价而由专业环境服务方实施污染治理的新型环境治污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了由“谁污染、谁治理”到“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理念变迁。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从摸索到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在推进运作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该模式在结构上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厘清并分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结构模式上存在的风险,对于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环保组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影响
2.1 环保组织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推动第三方治理
环保组织致力于维护生态,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推手:(1)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我国现有环保组织都以维护环境为目标,基于理论基础展开相应社会实践,组织中不乏业内知名专家,可以提供较为权威的环保意见;我国著名的几个环保组织甚至已经构建了全国乃至全球网络,可以最快得知社会所需要的有关信息,此时环保组织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可以使得决策更加的科学化。(2)参与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由于组织本身的人才优势,听证结果会更为社会群众所信服;再者环保组织由民间兴起,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可以使得听证结果更加的民主化。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更偏向于宏观调控,难以面面俱到,环保组织在进行环境保护时更加拥有群众基础,更能代表民意。(3)培养我国公民责任意识,环保组织不遗余力推进环保认识的构建,通过网络介绍和社区服务等不同的方式向公民传递环保知识,环保组织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除了环境教育,环保组织还身体力行地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参与各类听证会,现今环评已是最热的公众参与模式之一,这无疑促进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
2.2 环保组织责任缺失的不利影响
(1)环保组织自身监管体系不严,可能会阻碍治理行为,环保组织是成员自愿参与的公益组织,基本都不会向外界主动收费,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虽然心怀环保目标,但在自身组织管理上所投入的精力微乎其微,这造成成员混杂,也不乏沽名钓誉者来滥竽充数,由他们进行搜集污染区域信息或者代替政府进行市场监管,这也会阻碍第三方治理的发展。(2)组织成员的有效投入不确定,其一并非所有的环保组织都有着人才优势,有些组织参与成员是退休老人,他们有时间有精力投身于环保事业中来,但却欠缺相关专业知识,对第三方治理本质上起不到帮助作用。其二组织成员多是兼职参与,在本职工作繁重期间,环保组织责任的缺失可能会造成成员对自身环保行为敷衍了事,以至于对后续第三方治理会产生不利影响。
3 环保组织加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
3.1 建立市场准入与监督机制
在市场为主导的结构中,应当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评价体系。对治污企业的效率与成果的评定是确保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长效运行活力的保障,构建以治污效率为主的评价机制,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市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及政府配套监督的机制。当下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服务供给方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排污企业对于治污第三方的业务水平不甚了解,如果治污第三方的准入门槛提高则能在起始端淘汰不合格不专业的企业,同时在政府的监督下保证排污企业在选择后的治污服务当中所面对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减轻第三方因不专业而可能使排污企业未来面对不利的风险。
3.2 积极应对治污企业面临的难题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激励的手段,提高治污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手段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复制性,竞争力更强。其次,为使排污企业的招标行为更加规范,政府可制定相应的政策办法,提高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并着力建设治污企业诚信评级体系与排污企业、治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另外还可从完善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定价机制,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保证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基本权益。
3.3 扩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参与主体
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相比,其参与主体的主要不同在于环保组织,国际上“第三部门”学说的基础是公民社会理论,理论指出公民社会是因公共的利益、目的和价值而结合在一起的非强制性、非政府、非营利的行为集体,环保组织就是这种游离于第一部门(政府部门)和第二部门(市场系统)之外,而被称为介于除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此理论鼓励公民和政府、企业、环保组织共同进行污染治理,融合多方资源与特长,共同达到环境污染治理的目标。诚然公民社会治理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度,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环保组织自身管理的不严谨性会造成环境治理得到的收益远不足社会付出的资源,治理行为中出现的治污经费不足等问题造成志愿活动不能顺利完成。政府虽然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履行着举足轻重不可代替的职能,但政府事物繁多,不能事无巨细均面面俱到,此时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能更好地代表民意,它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之一能够帮助政府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 结束语
第三部门学说虽其理论基础不符合我国实际,但仍对我们有借鉴意义,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可鉴别调适第三部门的概念,我国引入后可将其“特色化”“本土化”。基于上述思考,我国引入第三部门概念时可将其视为是除了政府和市场系统之外,拥有共同追求的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将环保组织纳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体之一时,以及在扩大我国的“第三方”的概念、将其中国化时,切不可一刀切,在我国第三方治理市场刚刚起步之初,要逐渐落实好新的制度。
原标题: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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